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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谴责兴宁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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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  
1.兴宁市人民医院在对刘伟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则中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法律(急诊科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以及违反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中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调入儿科副主任医师1名,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存在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体查情况记录,住院病历中陈述人不符的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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