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规定,凡是国家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根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笫二款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 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上述所说的“刑罚” 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也就是说,上述人员凡是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3)根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笫一款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 规定,凡是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所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 以上是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是否被开除处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