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4/10/26 14:3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市人民公园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造价增加及杜绝违规挂靠等事宜的补充公告
信息来源: 兴宁市住建局发布时间:2014-10-16浏览次数:355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兴宁市人民公园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造价增加及杜绝违规挂靠等事宜的
补充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HAJL-2014-029
各投标企业:
接业主通知招标造价增加至约880万元,以及为确保本市属重点民生工程,在施工工期紧张的情况下按市政府时间节点要求顺利完成(业主承诺按相关规定,补偿施工企业赶工措施费),杜绝挂靠转包等企业参与本工程项目投标,现就本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1、各已报名投标企业,须递交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的工程进度保证金200万元(在施工形象进度节点达到规定要求后,随进度比例按时间节点返还);
汇入银行: 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镇信用社
汇入账户:兴宁市恒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汇入帐号: 80020000003732170
提交时限:2014年10月21日17:00时前(以到帐时间为准)
注:本工程进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帐户转出,否则视为无效保证金,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一律视作无效投标文件。
2、2014年10月22日【上午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30 时至 17:00 时截止】,已报名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委托人须项目负责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地点、电话等详见原公告)提交:1拟派项目机构主要人员(最少含拟派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截止2014年9月31已在本企业连续履职满3年的社保清单证明;2企业近一年累计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不少于300万元(竣工验收报告为准);3由于本项目工期及施工环境较为复杂,投标企业须在公告时间内自行踏勘项目现场,并已了解项目现场的相关情况[须提供: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盖公章的《××投标企业已到项目所在地(兴宁市人民公园升级改造工程)现场踏勘和了解情况的证明》原件] (注:施工企业凭工程进度保证金递交凭证和工期承诺书);4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须提供专门为受纳本项目人工湖清淤疏浚等建筑垃圾(部分含水率可能>80%),并以本项目名义与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签订的《同意接纳××投标企业兴宁市人民公园升级改造工程建筑垃圾的协议书》(协议中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所须经所在地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及并提供证明文件)。
兴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兴宁市恒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