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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消息,兴宁华侨新苑上百业主房产被法院查封,引发群众不安,法院查封房产有可能是房产产权不清引起的。只要业主合法购房、有效的购房合同,那么就无需恐慌。为什么这样说呢?
其一,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不动产登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抵押权的实现前提必须是设立抵押权,而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就不能有效存在,抵押权就无法实现。
据有关媒体报道,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房产查封并非作为抵押物,而是作为债务人的财产查封的,只要有购房合同,那证明该房产是购房业主合法财产,那就不要担心被拍卖。
其二,退一万步讲,根据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交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业主优先于工程款受偿。也就是说,购房业主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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