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
宁
市
财
政
局 兴人社字[2011] 66 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起,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1月1日在册的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人员(含企业离休干部)在原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生活补贴,其中,已实行绩效工资单位的在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绩效工资。调整后的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三。 二、资金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在职工作人员、离休(含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由财政负担;其它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发放办法 各单位符合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按增加生活补贴、绩效工资的标准,分别填写附表四至附表七(表格可复印),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人社局审批后送财政局隶属业务股核拨。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市委老干局直接报财政局社保股核拨。 属财政上机统发工资单位人员的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从2011年10月起随工资统发。请统发单位在本月25日前做好统发工资有关表格,送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审批。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加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如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差错金额市财政局将从该单位经费中扣回,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若逾期未报送各种表格,造成不能及时拨付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附表一:《兴宁市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附表二:《兴宁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附表三:《兴宁市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表四:《补发2011年1至9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汇总表》 附表五:《补发2011年1至9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名册表》 附表六:《补发2011年1至9月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名册表》 附表七:《补发2011年1至9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名册表》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 宁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 生活补贴
通知 抄送:市委书记江理达,市委副书记、市长陈略宇,副市长罗苑铭、何剑清。 |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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