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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省直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劳社函〔2009〕477号)规定,从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省直社保费缴费单位(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四望嶂留守处、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矿山公司留守站)的省直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按单位缴费总额的0.8%下调为0.5%。现该政策执行时间到期,我局从2011年1月1日起,将省直工伤保险费率由现行按单位缴费总额的0.5%调整为0.8%,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维持原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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