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怕,你是未成年人,打人也会没事的。”仗着儿子是未成年人,父亲多次教唆犯罪。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邹某林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经济损失人民币14817.9元。
简要案情 邹某林儿子邹某丰于2007年11月出生。2023年8月28日,邹某丰与被害人刘某招因家门口排水沟水闸摆放问题发生推搡,邹某丰衣服被撕破。见此,邹某林多次教唆邹某丰“跟刘某招对打,打不赢就砸他们的车,你还未成年,砍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30日,邹某林到刘某招家门口谩骂,叫嚣“我儿子未满十八岁,打伤人也不会被判刑”。
31日,邹某林再次在刘某招家门口辱骂,继而双方五人发生口角。邹某林多次让邹某丰出手打人,邹某丰便返回家中拿来镰刀,挥刀砍向刘某招等人,致使刘某招头部受伤。期间,邹某林并未动手。经鉴定,刘某招综合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邹某林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教唆不满十六周岁的儿子持械伤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身为父亲,教唆未成年儿子做违法犯罪行为,实属不应该。教唆他人犯什么罪,就要被判什么罪,假他人之手实现犯罪意图,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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