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母亲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34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017年,湖南人皮某与五华人钟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文(化名,现年5岁)。202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其父亲皮某抚养,钟某享有探望权,协议遗漏了小孩抚养费问题,未约定女儿的抚养费如何负担。后因钟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小文将母亲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从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钟某称自己曾多次到湖南看望女儿,给女儿买了衣服和礼物,并非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是因生病需要治疗所以没钱支付抚养费。皮某认可离婚后钟某多次看望小孩,共为小孩花费了5588.5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皮某与钟某协议离婚时遗漏了抚养费的约定,故法院支持小文要求钟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经查明,皮某、钟某和女儿小文均为农村户口,钟某无固定收入,因此参照2022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依法判决钟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34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已花费的5588.53元应作为抚养费予以扣减。因抚养费已包含医疗费和教育费,故对小文要求钟某承担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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