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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何群辉、刘利河被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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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12309中国检察网1月5日消息,日前,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刘利河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12309中国检察网1月5日消息,日前,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何群辉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早期消息:
2020年9月24日,兴宁市纪检监委通报,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何群辉(享受正科级待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兴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何群辉简历
何群辉,男,汉族,1962年11月生,广东兴宁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文化,工学学士。1987年7月在核工业部华南地勘局工作;1993年8月在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工作;1999年4月任兴宁市合水镇党委委员;2004年5月任兴宁市法制局副局长;2005年2月任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2006年8月任兴宁市水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5月任兴宁市水务局党委、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当选为中共兴宁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2019年2月起任兴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享受正科级待遇,市委委员。

资料扩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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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9: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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