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7次会议通过) 决定接受: 何耿明辞去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温振秋辞去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幸伟宏辞去兴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免去: 罗红丽的兴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陈莉的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丘松新的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云聪的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丘泉娥的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何裕的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陈利聪的兴宁市人民法院宁中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罗红丽为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陈莉为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丘松新为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李云聪为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丘泉娥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何裕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陈利聪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何巧萍为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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