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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户为了节省一点电费动歪脑筋去改装电表,让电表“变慢”,虽然电力属于无形能源,但窃电实属违法行为,肖某就因一时贪小便宜被送上了被告席。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肖某在兴宁经营着一家水产店,2017年12月的一天,一男子走入肖某的水产店,熟门熟路地问肖某是否需要改装电表来省电。该男子叫庞某,以他为首的施工组承包了肖某水产店所在片区的电能计量装置轮换改造工程。肖某想到自己水产店的电费支出大,又看到周围也有些店铺让庞某改了电表,便同意了。2017年12月27日,庞某等人再次来到肖某的店铺,将水产店使用的其中三个电表改装变慢。改装完成后,肖某支付给庞某2000元改装费。
改装后,肖某店内的电费果然少了许多。然而,2018年3月13日,兴宁供电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肖某店内电表存在改装窃电行为,遂向肖某送达了《客户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经计算,肖某店内改装的3个电表,两个为商业用电,一个为居民生活用电,在改装电表后的两个多月里共窃电17000多千瓦时,共计电费12000多元。案发后,肖某向兴宁供电局补缴了违约用电、窃电的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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