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院在办理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考虑到吴某某已是83岁高龄,身体不便,加之所在村交通不畅等特殊情况,同时结合近年来我市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办理情况,为方便当事人和进一步提高当地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经与兴宁市人民法院协商后决定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进行一场特殊的庭审。
12月21日,我院与兴宁市人民法院、永和镇司法所、派出所来到该镇仁里村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该镇村干部、当地村民旁听了这场特殊的“下乡”庭审。
简要案情
1955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他人换购了一支火药枪,后使用该枪支打鸟,并一直存放在家非法持有至今。2018年5月,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该把枪支
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支性能。
在临时设置的法庭上,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在严肃又融洽的庭审过程中,通过我院检察官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吴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同时对司法机关的人性化办案方式表示感谢。庭审结束后,我院检察官结合案情和法律法规,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法治教育,细致讲解了非法持有枪支的危害、法律后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通过此次下乡出庭支持公诉,让群众零距离了解检察工作和司法审判活动,于细微之处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同时,以案说法,让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兴宁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