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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对在法庭内掌掴他人的当事人罗某明依法进行了处罚,予以司法拘留10日。
8月30日,原告罗某霞等人诉被告罗某明等人共有物分割一案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下午,原、被告双方在核对庭审笔录时,罗某明(男)突然走到原告席前,用巴掌朝坐在原告席上的罗某霞(女)的脸上用力打了两下。承办法官与法警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制止,后罗某明迅速离开了法院。
鉴于罗某明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罗某明司法拘留10日。8月31日,该院通知罗某明到法院,正式对其宣布拘留决定书,实施拘留。
对此,该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在审判过程中,每位诉讼参与人及旁听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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