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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和镇湖尾村原村委书记潘**合同诈骗贪腐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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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我村党员干部本村原支部书记(现村监委委员)潘**伪造合同诈骗贪污腐败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村长坑里山林耕地约有一百多亩,2011年9月,广东客家黄畜牧有限公司到本村总投资1200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亚东说租赁四十年,在未出示国家租(征)地标准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潘方**骗取村民签名,然后利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将签名部分复印到事先拟好的假合同上,同时也没有得到司法所的审批(至今没有正式合同,潘**也拿不出合同原件),在程序上显然违法。每当村委开会(隔三差五天开一次)会议结束后都会邀镇干部一起出入圩镇大型饭店吃喝玩乐,2014年3月与其余两名村干部携带公款出海南省旅游。十八大后仍不收敛,就像蝗虫一样不放过任何敛财的机会,而且“吃相难看”。破坏耕地及生态林,生态林后面就是兴江水库坝,随时都可能发生崩坝事故,现已岌岌可危。在潘**的暗箱操作下,租地价格也高低不平(可来当地核实)。后来我们曾到镇、市、省三级上访无果。时任镇委书记钟**及镇纪委部门负责人曾**力保潘**,村镇两级已形成“帮派”势力。主要证据有:涉地农户伪造合同(全是伪造复印件,没有正式合同原件)各一份等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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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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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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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发的帖子。唉。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你所说的基层司法所跟合同审批有什么关系?如果是伪造合同,那你知道伪造合同罪规谁管吗?

附:司法所指责。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邀请村干部吃喝玩乐,个人出钱可不可以?这个违法了吗?跟贪腐有直接关系?人证,物证呢?

破坏了生态林,随时可能……这个规谁管?有直接证据吗?我还随时有被炒的可能的?我要去告我的公司吗?

间接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是不能当作有效证据的。还是那句话,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受理了没有?没有的话,不要混淆视听说是事实,误导广大人民群众。

不然只会被人们当作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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