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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问题现将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20号)的相关规定:
一、本市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人在分娩后12个月内应带齐以下材料到兴宁市社保局医保股办理报销手续(也可由他人代办):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参保人农业银行存折复印件;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疾病诊断证明;5、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
二、用人单位在产妇休完产假后可到兴宁市社保局医保股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如下:1、待遇享受人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计划生育)津贴的凭证(工资支付凭证);3、用人单位的银行账号证明(一式两份);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5、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53-325055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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