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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6/11/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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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登记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粤卫[2016]104号
第七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 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条 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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