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2015年秋季退伍的新疆兵地方民政退役安置费等问题,现按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粤府〔2016〕108号文件规定,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而至于您信上谈到的其他地方新疆退役的补助都是按内地的三倍进行,因为我们没有收到此类补助标准的相关文件,因此我市2015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标准只能按粤府〔2016〕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市民政局退伍办(电话:0753--3263601)。
兴宁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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