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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6/10/2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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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关于你反映2009年9月政策外生育一名小孩,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多少的问题,依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据叶塘镇2008年农村人均纯收入3900元为基数,按3倍计算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1700元;大坪镇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92元为基数,按3倍计算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4876元。夫妻双方共需缴纳社会抚养费36576元。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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