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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八部委文件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30 国卫疾控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红十字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医学会: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是《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目标等巨大成就。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社会和公众愈加关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处置工作,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政策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补偿、医疗康复、生活救助、入学就业、残疾照顾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信息,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经专家组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实时跟踪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对报告信息实行日审核、定期分析报告制度。针对发现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关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本省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并及时公布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要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三、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制订治疗和康复方案,确保病例得到高质量的治疗和康复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模式,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至最低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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