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英: 你好!你的投诉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要求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提供书面答复材料,现将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答复材料转给你。 如果你对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进行处理,医患双方有三条途径来解决争议事件。 第一条途径: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第二条途径:向我局书面申请行政处理。 如果你选择我局进行行政处理,你应当书面向我局提起申请,我局将启动行政处理程序。鉴于此医疗争议事件涉及医疗技术问题较多,我局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后,我局将委托梅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鉴定结论后的15天内可以申请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我局将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条途径: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患争议。 你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兴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9日 《兴宁第三人民医院东风综合门诊部不法行医伤害行为》上访信件调查情况说明 医院收到林木英及家属关于《兴宁第三人民医院东风综合门诊部不法行医伤害行为》的投诉信件后,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医务科进行调查,现在将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016年2月18日上午,患者,林木英,女,55岁,系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人,因“跌倒致右手肿痛活动功能障碍1天”来本院东风综合门诊部就医,经体查,X光拍片,照片显示右桡骨远端骨折,远断端略向掌侧错位并轻度成角,局部可见碎骨分离。接诊主治医生告知患者病情:患肢骨折对位仍有成角并且肿胀严重,局部皮肤红肿,需要手法整复,及留院观察治疗,患者以及家属表示理解并同意留院观察治疗。然后给予患者手法整复,小夹板固定,改善伤肢压迫情况,并予患者输液退肿对症支持治疗。留观至第三天即2月20日上午11:30左右,患者输液后,出现寒战,气促不适症状,院方门诊当班医生考虑输液反应,马上给予患者吸氧,静注地塞米松,肌注异丙嗪,肾上腺素,经治疗后生命体征稳定,家属仍强烈要求转院,并自行拔打120,随后患者转兴宁市人民医院观察。 转院后第一天,综合门诊部医生专程到市人民医院探望了患者。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并要求门诊部负责患者转院后的一切诊疗费用,以及今后骨折治疗的一切费用。本院医生听后拒绝家属不合理要求,并建议家属:如果家属对本次输液反应的处理有异议,可通过正规途径投诉或进行医疗鉴定,如果鉴定是院方责任,院方一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患者家属情绪更激动,扬言威胁,如果院方不满足家属的要求,其家属天天会到院方门诊部闹事或散发投诉信、干扰医院门诊的正常工作。 患者于2月21日上午在兴宁市人民医院观察1天后办理出院。于第二天,患者家属打电话给院方门诊部医生,要求把兴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费用付清,事情才算了结,院方门诊部医生答复家属:医生本人没有决定权,如果家属认为院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家属可以向医院投诉并协商解决。之后,患者及家属未到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任何部门投诉及要求协商解决,直至3月3日收到上级传来的投诉信。 医院接到投诉信后,针对投诉人对本院东风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质疑做出调查,说明如下: 一、东风综合门诊部不是刘锦章诊所,是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综合门诊部。刘锦章医生曾是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其本人已经于2004年病逝。 二、患者就诊时骨折对位不良仍成角,不是投诉者说的对位好(河源市人民医院X光复查示:右挠骨远端见骨质断裂,远断端略向掌侧错位并轻度成角,局部见部分碎骨块分离)。经过手法整复后,经兴宁市人民医院X光拍片后显示骨折对线尚可,显示骨折成角已得到改善,并不存在夸大病情欺骗患者,诊治过称中也没有加重伤肢病情的问题。 三、主管医生在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对症治疗给予患者以及家人心理安慰,缓解病人紧张情绪,使患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医院门诊部严格按照诊疗操作常规治疗患者,无违规行为。 四、患者及家属投诉院方门诊部的起因是:患者在院方留院观察治疗过程中出现输液反应后,患者及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需要院方门诊部支付患者转兴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一切诊疗费用,以及患者今后骨折治疗的一切费用。院方门诊部医生拒绝患者及家属以上不合理要求所致。 五、患者在东风综合门诊部留观治疗,本身属于异地医保,医院只负责提供患者在本院诊疗的相关资料,至于能否按医保政策报销,需要经患者当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才能决定,不存在套取医保资金的问题。医院门诊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请上级部门核查。 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