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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OGUO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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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特大惨案、冤案、野蛮的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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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09:2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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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0: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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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LUOGUOHAO


    家事、国事、天下事,不关我事啊。自身难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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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18:24 | 只看该作者
民工讨薪被打 自焚拉上工头 两人均重伤
2011-03-17 11:25   南方农村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我有话说
  讨要两万元欠薪未果,反遭包工头拳击,53岁的河南农民工高玉山拎起瓶装汽油浇到自己身上,抱住包工头黄某然后点燃,试图同归于尽,两人身上一片火海。

  14日,高玉山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高玉山当庭认罪,并称反复讨薪不成,觉得“老板的命比我值钱”,才有冲动之举。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斌(因帮助杀婴女囚周模英获得从轻处罚并助其全家脱困,其人性化办案引发全国关注——编者注)出庭公诉,称高玉山个人违法泄愤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本案事出有因,2万元血汗钱对高玉山也许具有与生命同等意义,结合高玉山的认罪态度,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屡次讨薪不成自焚

  检方指控,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高玉山在被害人黄某所承包的工地打工,因被害人黄某拖欠其工资多次追讨未果,被告人高玉山遂萌生了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念头,并准备了作案用的汽油。2010年3月3日19时许,双方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五巷19号之一工地宿舍内再次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高玉山将准备好的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并抱住被害人黄某,之后将汽油点燃,企图与黄某同归于尽,后被工友发现,马上报警然后将两人送去医院。

  经急救两人都保住了命,但经法医鉴定,两人均构成重伤,包工头黄某全身80%烧伤,已构成重伤。高玉山全身60%烧伤,一直羁押在医院治疗。据悉,该案经海珠区警方侦查终结,由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高玉山被控故意杀人罪。

“他的命比我值钱”

  14日,高玉山被直接从医院带到法庭受审。由于全身60%烧伤,左手臂、胸部、下肢皮肤皆遭烧毁,出庭时高玉山罩了一件宽敞肥大的白色外衣,左边胳膊粘连在肋下无法正常活动。

  作为受害者,包工头黄某未现身,亦未提起民事索赔。记者获悉,案发后检方想核实欠薪数额也遍寻黄某不得。

  “你为什么要这么做?”法庭调查阶段,广州市检察院杨斌检察官问被告人高玉山。

  沉默了一阵,高玉山骂了一句带浓重家乡口音的脏话,呜呜地哭了,之后缓缓答道:“从来没见过那么黑心的老板。”

  之后的庭审显示,反复讨薪未果后,高玉山曾向工程发包方投诉包工头黄某。高玉山说,案发当天,他再次向包工头黄某讨要工资,黄某则称高的投诉影响了其以后的工程承包,并挥拳打了高玉山头部两下。之后,高玉山二话不说,弯身拎出宿舍床底的瓶装汽油,拧开瓶盖,浇到自己身上,冲到黄某身边,左手抱着黄,右手用打火机点着自己,两人身上顿成火海。

  高玉山还说,汽油是几日前用矿泉水瓶从工地汽油桶偷偷装回的。“我很生气,心想老板的命比我值钱,他不给工钱我,我就用汽油吓唬他。”他说,因讨薪不成反被打,当时一恼火就想与包工头同归于尽。

走投无路出昏招

  虽被欠薪,高玉山为何会做出如此过激的行为?高玉山当庭对故意杀人罪名及事实供认不讳,但反复称自己是被逼的,他说自己家里还有两个20岁左右的孩子,都没有上过学,老婆也已经去世10年,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检方宣读的黄某老婆的证言称,黄某只是个小包工头,上面没有工程款拨下来,黄某没钱付给工人。2010年2月13日是除夕,“他又跑过来讨钱,并且又哭又闹,说他乡下的老爸死了,要拿工钱回去,当时,我们没怎么理他。” 

  对此,高玉山称,90多岁的父亲在2009年10月去世,作为儿子,他没钱回去送葬,压力很大。2010年除夕,他没要到工钱,蹲在工地哭了很久。案发前临近清明节,自己想要工钱回家给父亲烧纸,但讨薪时反遭老板打,就想和老板同归于尽。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关于欠薪数额,高玉山与包工头黄某夫妻的分歧较大。高玉山称,自己2009年6月20日开始帮黄某打工,工钱每天90元,到2010年2月9日止,包工头还欠他20000元左右的工资。

  对此,案发后接受警方调查时,黄某称,工钱80元一天,不开工没有工钱,高玉山共只做了105个工,春节前因和他核对工时双方有出入,才没有和他算清工资,事发前只拖欠5500元。但之后第二次陈述中,黄某称只拖欠高玉山工资2000元。

  对于欠薪数额争议,杨斌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拖欠的工资到底是2000元,还是2万元,已经无法查清,只能从法理上,以及情理上,推定采纳被告人高玉山的辩解。 

检察官求情

  庭审经过调查和辩论阶段,高玉山当庭认罪,控辩双方对高玉山故意杀人的罪名及事实都无争议。高玉山的辩护律师夏新民指出,量刑时应考虑包工头黄某存在欠薪在先的过错等因素。

  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人杨斌则指出,高玉山行为构成犯罪,个人违法泄愤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毋庸置疑。但鉴于本案被害人黄某有明显过错,且高玉山归案后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高玉山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在工地上挥洒了大半年的汗水,急切地盼望拿着这些钱回家过年的被告人高玉山而言,这些血汗钱也许就具有与生命同等的意义。”宣读公诉意见时,杨斌说,高玉山的一句“老板的命比我值钱”,却又不能不让人感受难言的沉重和悲哀。她表示,如果不是觉得走投无路,谁也不愿意赔上自己的性命。被告人高玉山讨薪无果,投诉无门,当他遭受的一切超过他的承受能力时,只能用躯体去抗争厄运,以肉体的消亡去证明存在,这才是本案的悲剧所在。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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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3 14:29 | 只看该作者
广东化州农民自导自拍纪录片抗议违法用地(图)
  更新时间:2011-3-17 3:56:21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598
  
   村民“画饼充饥”,表达对未来生计的忧虑。 □视频截图
  
  
  片中,失地村民高举饭盆,期望天上掉饼。视频截图
  
   视频截图
  
  第一次;化州市同庆镇同庆居委会同庆圩村70亩土地被以租代征,用于同庆联中新校区的建设。村民护地无果,只好采取在工地水泥上栽红薯藤等方式宣泄内心的不满。(资料图片)
  
  农民“吃”泥土(资料图片)
  
  
  第二次;2010年1月6日,同庆圩村民在学校建设工地上,用“煮”锄头、“吃”泥土的方式,寓意“鸟尽弓藏、田尽锄头亡”,再次抗议村里耕地被违规用于建设。(资料图片)
  
  
  第三次;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李秀林) 近日,一段名为《同庆的故事》的纪录片在网上流传。该视频2011年2月23日首发于56网,片长60分50秒,由化州市同庆镇同庆圩村民历时3个月自导、自拍完成。
  
   该片主要讲述了当地政府使用空白协议占用村集体土地的经过,介绍了村民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还剖析了政府的行为动机。片中,既有对当事者的采访,也有拍摄者的点评;既有文字介绍,也有动画演示,还配有草蜢演唱的《凭什么》、刘欢演唱的《好汉歌》等17首歌曲。
  
  
  
  官员称骂得太难听
  
   “我把贪官都给杀了,替天行道、为民除害,不合法,但是合情理。”“我没有钱,过不下去了,打着公益的旗号去抢银行,不合法,但是挺合情理的。”这两句话,出自在《同庆的故事》中出镜的村民之口。村民称,这种荒唐的逻辑是跟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副局长学来的。此前,这位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当地“租地建学校合理,但不合法”。
  
   除了化州市国土局官员外,在片中,同庆镇委主要负责人的一番话也被村民驳斥。针对村民对补贴标准的质疑,该负责人曾表示:“已经一亩(一年)给你们500斤稻谷了,要是你自己种,每年又能收多少?”在村民看来,这种说法很“雷人”。“当地每季稻谷可产500到800斤,每年可种三季。”片中称,这位官员恐怕连犁地时是人在前、还是牛在前都不知道。
  
   在片中,对于用空白协议、校用公章“征地”的同庆镇中心小学一位领导,村民称其可以回到道光年间去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另外,发表对村民不利报道的“假媒体”也成为了片中被嘲讽的对象。
  
   《同庆的故事》上网后引起极大反响,先后被酷6网、新浪视频、百度视频等多家网站转载。从发布至今,仅56网点击量就已超过13万次,400多人发表评论。一位网友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眼就会看出是非曲直。另一位网友表示,看着那些农民,自己觉得好心酸,“八十多岁了还要下田。”
  
   《同庆的故事》也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关注。化州市委办一位官员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表示,他看过了这段视频,但不便发表言论。同庆镇党政办一位官员则称片中有些话“骂得太难听”,同庆镇委副书记董波则认为“网络不能这样放任不管”。村民称,在茂名、化州一些论坛,《同庆的故事》先后被删除。
  
  
  
  只见调查不见解决
  
   “我们现在能做的,只剩下讲几句话了。”3月9日,同庆圩村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如果话都讲不了,村民一定会憋死的。”
  
   2009年12月22日,南方农村报头版以《非法毁田建校 打造教育强镇》为题率先披露了同庆圩村土地被以租代征,村民在水泥地上种红薯抗议的事件。2010年2月23日,南方农村报头版文章《违建校舍内村民“煮”锄头“吃”泥土》再次报道了村民的抗议活动。
  
   两篇报道先后被60多家媒体转载和评论。第二篇报道在搜狐网的点击量达300多万,位列其当日新闻排行榜第二名。同庆圩村民以“行为艺术”方式抗议以租代征,受到网友热议。
  
   第二篇报道刊出一周后,2010年3月3日上午,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派员前往同庆圩进行调查。何大队长表示,执法监察大队曾接到关于此事的网上投诉,政府以租代征“合情、不合理”。临走时,何大队长要求村民“删除网上的内容”。2011年3月9日,董波向记者表示,这些内容“很难删”。
  
   2010年4月初,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一官员就同庆圩村民反映的问题在化州进行调研时,明确要求当地政府“完善征地手续”。而据同庆圩村民称,违规占地的同庆联中建设步伐始终没有停下,现在已修好了教学楼、宿舍、食堂和操场。联中开学一年来,村民除了按每亩每年500斤稻谷的标准领取补贴外,并没有看到当地政府对征地手续进行完善。
  
   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同庆联中校长梁小波也希望政府方面能够尽早完善征地手续。2011年3月9日,他告诉记者,如此,学校不仅可以不用再面对村民的抗议,每年还可以省下1万多元的地租。
  
  
  
  人均耕地不足六厘
  
   村民眼中,在同庆联中的用地问题上,当地政府一方面迟迟不完善征地手续,另一方面却对抗议村民施加压力。
  
   2010年1月6日晚,村民梁海的大姐收到了一位镇领导发来的短信,信中称梁海家的部分房屋是违章建筑。第二日,十多位政府工作人员到梁海家对房屋进行了丈量。2010年春节前,镇领导再次短信提醒梁海大姐“不要搞得大家不好过”。
  
   同庆联中旁的桉树两次莫名被砍,在村民看来,也与其抗议活动有关。砍树事件一次发生在茂名市国土局官员来调查后的第三天,另一次在2010年台风“灿都”到来前的几小时。相关部门调查称“可能是学生所为”。“难道学生还带刀上课?”对于这一结论,村民觉得十分可笑。
  
   同庆圩村民告诉记者,当地政府以“公益建设”名义在村中征地,不止同庆联中一个案例。1990年代初,镇政府修建同庆镇中心小学,同庆圩村部分土地被征用;1995年建设农贸批发市场,同庆镇政府再次征用同庆圩村集体土地3万多平方米,却只使用了1705平方米,而且这次征地至今拖欠村民补偿款近30万元。“修建居委会也用了我们的地。”村民估计,近千人的同庆圩村近二十年来,因为“公益建设”,土地总计被征130多亩。目前全村耕地仅剩约60亩,人均不足6厘。“失田断粮吟,讨饭何哀民。善行无来翁,画饼有去人。”村民说,诗中描绘的就是他们的未来。
  
   “一直没有人理会我们的要求。”村民介绍,剩下的60亩土地也有部分进入了同庆联中的规划范围。根据2003年初同庆镇人大通过的一项决定,同庆联中占地为70亩,计划投资近2000万元。但受阻于资金等问题,同庆联中目前建设占用的土地还不到规划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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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6:53 | 只看该作者
万般无奈来上网,

发帖求助党中央。

冤屈已有2年整,

肇事司机仍逍遥。

有理有据何处讲,

官商勾结是xn。

汽车横行民遭殃,

xn护黑是真相。

民不聊生求中央,

上下齐心打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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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6 13:36 | 只看该作者
交警其实就是比批着羊皮的狼,那些帮交警说话的要么就是ZNU.GU.交警亲戚`要么就是交警家属。
强列支持楼主把办事交警的名字暴光出来,怕什么啊,在兴宁,我们平民百姓也只能在网络上发发牢骚而已。
。。。。。兴宁交警看老都少火起介..奔崖叼里了 ········梁傻B..刘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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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6 13:40 | 只看该作者
万般无奈来上网,

发帖求助党中央。

冤屈已有2年整,

肇事司机仍逍遥。

有理有据何处讲,

官商勾结是xn。

汽车横行民遭殃,

xn护黑是真相。

民不聊生求中央,

上下齐心打豺狼。


----------交警其实就是比批着羊皮的狼,那些帮交警说话的要么就是ZNU.GU.交警亲戚`要么就是交警家属。
强列支持楼主把办事交警的名字暴光出来,怕什么啊,在兴宁,我们平民百姓也只能在网络上发发牢骚而已。
。。。。。兴宁交警看老都少火起介..奔崖叼里了 ········梁傻B..刘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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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5:52 | 只看该作者
无名氏死于车祸 政府能否代索赔
更新时间:2011-4-16 1:36:03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75
深圳宝安民政局代一无法确定身份者索赔遭遇“资格”质疑

  4月13日,一起由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民政局下属救助站作为原告,为被撞死无名氏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

  这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辩论最大的火力,自然集中在民政部门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上。到庭的被告中,除了两个“不懂法律”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外,另三家相关责任单位纷纷提出质疑。

  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拷问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立法部门应尽早“亮剑”。记者日前获悉,省交管局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可能在今年7月出台。

撞死人不用赔钱?

  200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陈某开着一辆大型客车,沿深圳宝安区观平路向前行驶。突然,行到观澜街道某酒店路段时,一名30多岁的女子出现。陈某刹车不及撞了过去,女子当场倒地。不幸的是,女子倒下后,被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货车碾压,女子当场死亡。

  死亡女子是谁?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最终,深圳市交警局宝安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不担责。

  因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去年4月26日,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0日,宝安区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

  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受到追究。然而,死亡女子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

检方请救助站出头

  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确定了,可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死亡女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外来人口众多,人口流动频繁,每年存在大量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死亡而无法找到亲属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是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面前的重要课题,民政部门代受害人主张权利最为合适。

  去年12月27日,宝安区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区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被告共有6家,分别是肇事司机陈某、邓某、陈某所属的巴士公司、邓某所属的贸易公司、巴士公司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贸易公司所投保的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承担无名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7万元。

  宝安区法院审查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没有无名氏被害人近亲属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作为该案的原告并无不妥,12月29日,法院决定立案。

双方激辩原告诉讼资格

  本月13日,本案开庭。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也出席参加庭审。

  庭审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各被告担责比例如何分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但双方辩论的火力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问题。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

  “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原告有代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原告救助站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可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反驳。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也质疑:“原告与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

  被告巴士公司直接表明,案件中反倒是自己垫付了1万多元丧葬费用,原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代为索赔不合理。

  “代为维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盲点,但是从救助站的宗旨来看,‘人道主义、安全至上、依法救助、责任追究’概括了原告的整个职能,代为起诉就是救助的方式。”原告方一再强调,这是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审前法院进行过调解,但保险公司没有接受。因为案件性质特殊,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报综合报道
■新闻分析

“身份”障碍需法律撑腰

  人死了,案件不能成为“死案”。在全国,“谁能替无名氏维权”的话题已被热议。近些年,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

  各地近年都尝试在诉讼中突破。安徽明光、四川绵阳、陕西西安、河南郑州等地,均出现首例为交通受害无名氏维权的案例。做法不一,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当原告。去年5月,广东梅州市平远县民政局就作为原告,替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男子索赔。案子最终达成调解:肇事者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共同赔偿152400元。

  但是,为无名氏维权都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除了主体资格之争,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赔偿标准如何计算?赔偿款如何处理?13日“深圳案”庭审中,被告就提出:受害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收入,凭什么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有了赔偿款,又该如何处理这些款项?如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家属都没有出现,这笔钱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记者获悉,省交管局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将上报省政府批准,可能在今年7月份出台。但这个实施办法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各个地市还将根据实施办法进行细化,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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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5:54 | 只看该作者
利益所在,金钱交易,腐败,没有利益就没有交易,这是交警不作为吗?说到底就是腐败,有猫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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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7:34 | 只看该作者
十分恶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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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8:47 | 只看该作者
兴宁的治安真的很乱,官场也很腐败,所以开车要小心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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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3:13 | 只看该作者
庙内供奉县长 求帮讨医疗费(图)2011-04-22 01:03:00 来源: 东南商报(宁波)

网友提供的老人供奉县长图片。
前日,一则“七旬老人土地庙里供奉县长,跪求帮讨医疗费”的消息在各大网络论坛传播,引来社会关注。记者多方联系相关当事人均未果。对此,河南省当地宣传部门回应称此举是“人身侮辱”,并已经着手调查此事。
“清明节前夕,去了趟河南信阳市许世友将军墓。在回程的路上,无意中发现马路边一位老人供奉着光山县县长,跪求帮忙讨要医疗费。”在天涯论坛中,发帖者“xx100861818”于4月20日凌晨介绍了当时的情况,“老人长跪在土地庙前不停地磕头。”
在该网帖中,发帖者介绍说,该老人自称是72岁的信阳市光山县泼河镇居民匡元秀。“2009年大年廿九晚,她女婿无故被人用钢筋棍打断了右腿,此后家徒四壁的老人到处借债,已经花去了医疗费四万多元,现在又要做第二次手术了,但是昂贵的手术费至今没有筹到一分。听说光山县县长文宗锋是出了名的包青天,为官清廉正直,常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深得老百姓的信任和爱戴。但是老人身体不好又晕车,且文宗峰县长工作繁忙,只有在此跪求文宗锋县长,让文县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并帮忙讨要医疗费。”


为核实事情的真实情况,前日记者多方联系发帖者均未得到回复。随后通过电话查询,记者得知光山县泼河镇北草街确实有位名为“匡元秀”的七旬老人,但未能与她取得联系。而在光山县政府网站上记者注意到,文宗锋的职务不久前刚刚由光山县县长变更为光山县县委书记。前日下午,记者致电光山县县委宣传部时,一名吴姓科长介绍说,他们也是刚刚得知此事,并已经着手调查此事。对于老人供奉文宗锋一事,吴科长称:“这是一种人身侮辱。”他介绍说,按照当地的习俗,供奉活人有“诅咒被供奉者早点死去”的意思,对于老人讨要医药费一事,吴科长介绍说,现在他们正在了解此事。“如果确实是没处理好医药费的事,我们会妥善解决。不过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采用这种方式,我个人还是认为是不合理的。”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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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败类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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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22:56 | 只看该作者
上诉无门 ——弱势老百姓的无奈之举啊! 老百姓的悲哀!政府部门腐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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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15:58 | 只看该作者
.......套牌车、报废泥头车、没买道路交强保险、超载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开小差/没踩刹车)……造成当场撞死人,(人死于右前轮下【路边】并擦地十几米至死)。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人命惨案)事故时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呢?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发日期在2009-02-09日发的没发给我,逾期一个月后2009-03-12日才发给我的。。。【上诉期才三天时间】,它们压根底不给我翻身的机会,没签发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过期了。。。呢??为什么说小孩现场没有监护人…〈小孩的妈妈和外公都在事故现场〉…呢?为什么现场四个轮没有刹车痕迹而现场图上有刹车痕…〈车右前轮与人的擦痕〉…呢?为什么草草随便段定车主、草草了结定性…(本来套牌、报废车辆定性模凌两可~~肇事司机(肖俊波)、车老板、交警(某人)……关系;司机没财替罪、耍赖态度横蛮恶劣并声称无力偿还及躲藏起来…;车老板有财势…现场疏通及不露面)…呢?请问这样执法公不公正…···呢?执法部门(交警不作为/渎职)内部存在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利益和蹊跷…?可想而知…?值得深思…?这叫和谐执法…和谐社会…(对坏人和谐…好人遭殃…)。。还是腐贌社会。。。。。。。。。。。??
·····楼主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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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3:51 | 只看该作者
车祸、这种事情,时间拖的久了,就拖过去了,当初就应该果断申请赔偿!闹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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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1:19 | 只看该作者
自然人不履行债务名单
制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2011年4月28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未履行债务标的额(本金,单位:万元) 执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编号 执行案号 执行法院联系人及电话
1 潘冠华 男 1000 广州中院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19号 (2008)穗中法执字第182号 江锦权020-83210690
2 张少霞 女 3000 广州中院 (2005)穗证内经字第15437号 (2005)穗中法执字第592号恢字1号 江锦权020-83210690
3 詹君胜 男 270 白云法院 (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549号 (2009)云法民执字第1992号 陈剑超020-83008046
4 谭红艳 女
5 钟小玲 女 70 白云法院 (1998)云法经初字第897号 (1999)云法经执字第234号 朱建彰020-83008032
6 张雪媚 女
7 胡夏 男 0.55 越秀法院 (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 (2011)越法执字第967号 欧阳羽中020-83009520、83009521
8 李梅花 女 3.14 越秀法院 (2009)越法民三初字第01538号 (2010)越法执字2552号 梁志斌020-83009524
9 黄伟仪 女 0.33 越秀法院 (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1号 (2011)越法执字1950号 梁志斌020-83009524
10 蔡志莹 男 0.33 越秀法院 (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1号 (2011)越法执字1950号 梁志斌020-83009524
11 张国华 男 9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912号 (2011)天法执字第72号 唐 琦020-85511627
12 邹纯珍 女 9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912号 (2011)天法执字第72号 唐 琦020-85511627
13 李玲 女 3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2989号 (2010)天法执字第2940号 王华睿020-85511627
14 卢晓均 男 3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2989号 (2010)天法执字第2940号 王华睿020-85511627
15 肖璞 男 10.7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526号 (2010)天法执字第2942号 王华睿020-85511627
16 李绍材 男 28 天河法院 (2009)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6号 (2010)天法执字第4164号 黄昌森020-85260341
17 姚冬文 男 3739.33 天河法院 (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81号 (2010)天法执字第1105号 黄昌森020-85260341
----------------------------------------------------------------------------------------------------------
129 饶朝晖 女
130 黄竞标 男 9.7 兴宁法院 (2009)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03号 (2010)兴法执字第156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1 李雪华 女
132 黄燕文 男 13 兴宁法院 (2010)兴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2010)兴法执字第300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3 刘辉灵 男 3 兴宁法院 (2009)兴民一初字第1050号 (2010)兴法执字第182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4 廖桂泉 男 785.92 兴宁法院 (2009)兴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2010)兴执字第181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5 谢定平 男 6.62 兴宁法院 (2007)兴民一初字第460号 (2008)兴法执字第69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6 谢群中 男
137 陈伟添 男 2.87 兴宁法院 (2007)兴法民二初字第291号 (2008)兴法执字第353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8 陈旺 男 1.08 兴宁法院 (201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08号 (2010)兴法执字第15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9 肖俊波 男 26 兴宁法院 (2009)兴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2009)兴法执字第574号 罗  燕0753-3236256
140 曾伟金 男 21.74 兴宁法院 (2008)兴法民一初字第404、869号 (2008)兴法执字第527号 罗  燕0753-323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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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5 14:18 | 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维权才能真正地维稳
  2011年05月27日08:21南方网人民日报
  
  原题:执政者要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
  
  在今天的中国,能听到各种声音。两会会场中代表、委员纵论国是,报纸杂志上不同思想交流探讨,新闻评论跟帖动辄上千条,近2亿网民随时写下140字微博……条条声轨,汇成合奏,呈现这个时代多元多样的复杂图景和蓬勃活力。
  
  我们迎来了表达的“黄金时代”,但仍有许多声音未被倾听。一方面,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有些声音只是“说也白说”,意愿虽表达,问题未解决。这些,都可谓无效表达,有人称之为“沉没的声音”。
  
  无效的表达,不是没有表达,更不是不愿表达。广州市领导公开接访,市民带上铺盖卷、排队3天,就是为了能跟领导“说上话”;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手机号,却因每天上千个电话、上千条短信被迫关机。那些为网络关注、被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海面之下这些体量更大的冰块,才是让冰尖浮出水面的庞大基石,也才是决定社会心态的“潜意识”“核心层”。
  
  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上的弱势群体,也是现实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层面,他们既缺乏影响公共舆论的资源,又鲜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甚至无法得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同样薄弱。因此,尽管可能人数不少,他们的声音却很难在社会中听到。
  
  听见与被人听见,本是“社会人”的基本诉求;说话与听人说话,更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当表达权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重视这些声音,是协调利益关系、理顺社会心态的起点。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正经历着急剧社会转型的国家,广大群众的声音被聆听、被重视,尤为重要。
  
  大部分沉没的声音背后,都有未被满足的诉求,都有被压抑、待纾解的情绪。儿子车祸致残,云南父亲欲法院“自爆”走上极端维权之路;幼女身患绝症,湖北母亲参与“跪行救女”网络炒作……让舆论哗然的事件,都肇始于被忽视的声音。不可倾诉、不被倾听、不能解决,如果不主动“打捞”,太多声音沉没,难免会淤塞社会心态,导致矛盾激化。
  
  发出声音,是主张利益的基础。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事实表明,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兑现社会公众的表达权,对于维稳大有好处。
  
  在众声喧哗中,尽可能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是社会管理者应尽之责。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这是共建共享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让“说话”、“发声”不仅是表达诉求的基本手段,更成为培育健康社会心态的重要环节,成为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原载昨天《人民日报》,署名“本报评论部”)
  


作者:闪电人1 回复日期:2011-06-05 11:57:34    

  让民众自由言说 让暴力维权消遁
  更新时间:2011-6-2 0:46:51 来源:南方农村报
  从4月21日到5月26日,《人民日报》评论版连发五篇文章审视当下的社会心态问题,这些文章涉及公平正义、维稳与维权、理性与非理性、弱势群体等社会焦点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多月来,《人民日报》的系列文章成为社会议论纷纷的热点话题。
  
   相对于最近在各种冲突事件中各地执政者对舆论的态度,《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吁请执政者在众声喧哗中学会倾听“沉没的声音”,“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锋芒所向、直面时弊,令人刮目相看。有专家就此指出,这些言论实际是在指责当地执政者不允许老百姓批评政府的做法,告诫执政者不要一味回避官民对立情绪,漠视民意、封堵言论的做法足不可取。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公民意识觉醒、社会思维多元化,执政者如果不摒弃僵化的体制思维,将维权民众视为眼中钉,将维权列为破坏稳定的行为,必定造成官民关系撕裂,加剧官民冲突。如今,社会矛盾的积淀与爆发,多多少少与权力介入资源分配有关。一旦民众利益受损,深感社会不公的情绪越来越浓,暴力维权的举动就不会消弭。
  
   暴力维权是国家的病灶,一个国家的文明底线绝不是靠暴力维权来维护。可是,当民众上访维权,四处伸张正义无果之后,谁能保证他们能完全循着法律途径解决冲突?曾有农民打电话向记者哭诉遭遇不公,表达个人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而现实当中也早有维权无果不惜自残的例子,这些极端情绪的产生不正是执政者要严肃对待的么?
  
   民众表达的声音不绝于耳,民众的举报越来越多,可是无人会为制度作恶担当,在政府的公文批示中、在官员的执政纲领中,依旧一片祥和。如果权力不用敬畏权利监督的话,倾听者就有可能会选择性倾听、偏听偏信,甚至充耳不闻。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农民反映说,“向上级反映过,可他们都不处理,我们又能怎么样?”其实农民并不懦弱,也不决绝,如果他们都选择了极端方式对抗,这不仅是对执政者的巨大挑战,这同样是一种社会的堕落。如今,谁都知道,理性、和平、法治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没人愿拿生命来挑战权威,更没人敢用暴行践踏人权。
  
   在一个威权体制下,如果执政者的人性恶与制度恶合流,只会催生暴力维权,一旦暴力维权成为民意表达的唯一途径,社会将陷入冲突泥潭无以自拔,因此,任何鼓吹暴力维权的做法只会助长邪恶,并不能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
  
   正视当今社会的矛盾冲突,仅靠倾听、包容的劝说还只是停留在执政态度之上,而民众需要的是利益表达的合理渠道,需要的是民主宪政的理念深入到体制改革中去。
  
   民主能使权力分散、制衡,没有民主制衡的政府,具有滥用暴力的天然冲动,而身处底层社会的民众没有法治利器、没有民主法宝,拿什么来跟强权博弈,这就是现实困境中待解的一道难题。如果民众不再需要层层上访,不再为讨说法集体倾巢出动,不再为惧怕权力而委曲求全的话,的确需要有智慧的执政者大刀阔斧地推动体制改革,而这恰恰是避免官民冲突加剧的有效举动。
  
   令人忧虑的是,一些基层官员听不进百姓诉苦,也听不得百姓批评,并做出漠视和侵犯民众合法表达权的行为。温家宝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应成为政府官员的目标。如今,又有多少官员正在实践这样的思维,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呢?有待观之。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胡星斗教授曾经警告说,要警惕“强势集团欺压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滑向边缘群体,边缘群体中的绝望者可能沦为暴力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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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00: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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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11: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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