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精神,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燃气销售价格采用两部制气价,即气价由容量价和计量价两部分构成,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成本,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包括合理利润)。 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由新开通燃气的用户自主选择一次性缴交或者在一定年限内按月缴交。 因此,信中提及的初装费,实质就是用户一次性缴交的容量气价而不是初装费。具体标准按兴宁市物价局批复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文件兴价函【2014】5号规定,每户2600元至4000元不等 。 因没有提供完全、准确的联系信息,相关政策没有直接回复咨询人。 兴宁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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