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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猴子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注意啦万恶街**糖尿病店老女人又继续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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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大木 发表于 2015/10/14 12:29
以自己的阅历觉得你们之间有很大的恩怨,相信大家都看在眼里,他的顾客没说什么,怎么可能会有不相关的人在 ...

http://ms.xna8.com/thread-368661-1-1.html去看这里楼猪3楼的所说,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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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15:59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希望你们斗死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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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16:12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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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16:14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恶都有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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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啊,人在做天在看,只是喜恶未到。楼主,这句话是否要反问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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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真的,作为不知情人还真有点可怜这个被你说的人,说的这么黑,这么可恶,如果并非实情,那你这个污蔑可就搞大了。作为正常人,所作所为还是摸着良心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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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猴子 发表于 2015/10/14 15:59
最希望你们斗死活该

这个家伙良心没有,狼心很大,见不到人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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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弄不清谁对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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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一种“变态”心理。整个315光楼主的帖子就有3条,其他地方就不想说了,发多条实情举报是好事,但都是同一个话题,同样的语气。有意思吗?谁看着都烦,更别说忙碌的相关部门,还不如直接你们去派出所解决。不好意思,本人有强迫症,若楼主看不惯,想继续烦人也不关我事,只是个人看不惯。

把我当过客就ok了,表达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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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猴子 发表于 2015/10/13 23:59
店大小不说兴宁靠这店发财的就有瑞和还有外地人都赚钱走了明显兴宁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也就你们闭门思过的人 ...

说你楼猪不内行谁都不相信,你现在说瑞和还有外地人做了赚钱,现在的前任廖姐也是赚到钱你才说她命好家富钱多你这么清楚其中之事你能给大家解释一下吗?你和前任你叫的廖姐是什么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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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5 08:41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关系要说你听。都是疼恨糖尿病店挂羊头卖狗肉害人不浅的店要有枪肯定先枪毕你一直在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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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5 10:00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她自己己承认两万元转店过来用心再继续骗人她是傻瓜一个还是骗子一个大家还是要解释吗不去骗人怎么能把两万元赚回?网友们不用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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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网络投诉语言已不合道德行为,明显个人恩怨行为。如果楼主是被害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起诉他,如果对方证件齐全和并无搜集确凿非法经营行为,楼主便是犯了诽谤罪,被害人倒可起诉你,联系警方查询匿名发帖者ip,屏蔽匿名者,明确对象,形成被告和原告。法律可以公平解决这些。还大家一个明了。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才会处理。公、检、法不会主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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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7 20:45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买药可不是小事,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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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17:20 兴宁A8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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