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你能关注我市统计数据。 根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6元,其中,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621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284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规定,我局每年都会在兴宁市统计信息网、新闻媒体发布《统计公报》等统计资料。 目前我市只公布县级数据,各镇(街)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暂时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如要查询,可到各镇(街)或带有关证明(有效证件)到统计局咨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兴宁市统计局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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