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静强: 1、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10号文件第九条第(一)规定:个人缴费设置以下两个档次,参保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1、A档:每人每年50元;2、B档:每人每年90元。 第十一条规定缴费办法如下: (一)农村居民缴费。由村委会具体负责,根据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并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二)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参保缴费。(兴宁市社保局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三)在校学生缴费。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登记造册。 2、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符合报销范围和规定的,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办理住院医保记账手续;或出院后持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证明、费用总清单原件、身份证和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到参保地镇(街道办)人社所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市内一级医院200元、市内二级医院500元、市内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70%、55%、和50%。 3、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5]10号文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待遇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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