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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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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5 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宁市人事局文件


兴人字[2010]11号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公需科目


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省属驻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

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9]174号文件及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梅市人社[2010]43号)要求,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对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专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加大培训力度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为建设“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
培训对象和学习内容

培训对象:全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学习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共同编写,由人事出版社出版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一书。该书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理念、创新方法、创新规律、创新人才成长等方面知识的综合训练。

三、培训方式及方法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培训采用自学和面授、考试的方式进行。本门课程学习时间为4天,前2天为自学时间,后2天为集中面授和考试时间。

结合我市参训人员多、行业分布广的实际,为切实提高办班质量,转变机关作风、服务基层,我们将争取“急用先学、基层设点、送教上门、集中面授、统一考试”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首先对今年拟晋升职称人员进行培训。计划在六月底前完成培训和考试任务(具体时间及培训地点见附表一)。其他培训对象的面授辅导和考试时间安排在今年6月份至10月份,分别在市人事局人才培训中心、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三个培训教学点同时展开。其中:市人事局人才培训中心教学点负责培训城区内中小学教师及市直、省属驻兴单位及各镇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见附表二;教育系统教学点原则上以镇为单位在中、小学设立分点,负责培训基层中、小学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见附表三;卫生系统教学点负责培训卫生系统所属各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集中辅导(面授)时间安排见附表四。请各单位于5月25日以前将集中辅导报名表(附表五)报送我局培训教育股,不得延误。

四、考试成绩登记及使用

参加培训学习人员考试合格,属专业技术人员的,成绩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属管理人员的,发给《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培训证书》,视为完成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任务。对未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今后的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中,因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而不够条件的责任自负。

五、培训收费

依据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按市物价局兴价函[2010]6号函核定的标准收费,每人培训费42元、教材费19元,合计61元。为确保自学时间,要求每位学员人手一本教材。请各单位按集中辅导的报名人数填写好《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教材需求登记表(附表六),于5月25日前报送我局培训教育股,同时将培训费、教材费统一缴交我局办公室。

六、其他

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提高参训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单位、各行业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依时完成好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培训教育股电话:3262582
联系人:刘浩




兴宁市人事局

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抄送:罗苑铭副市长、市委组织部。

兴宁市人事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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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9:43 | 只看该作者
参加继续教育为什么还要收培训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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