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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召开专项宣判会严打“双抢双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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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兴宁法院依法对暴力抢劫、抢夺、盗窃等一批“双抢双盗”犯罪案件进行专项宣判,被告人刘×伟等人分别被判处5 年至 16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 月至12 月间,被告人刘×伟伙同刘×勇、何×平、“鬼仔里”(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窜至兴宁叶塘、合水、坭陂等地疯狂抢劫作案10次,抢得摩托车、现金、手机等财物一批,共计价值1.3 万多元;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等财物一批,共计价值9800多元。法院以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1 月间,被告人朱×中、朱×礼二人在深圳市布吉商谋抢劫,并买来匕首、辣椒水、电击枪等作案工具,然后以租车为名,让受害人江某开车载他们从深圳回兴宁后实施抢劫,抢得江某的小车、手机等物,抢劫财物价值3.5万多元,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朱×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礼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此外,被告人刁×新吸毒成瘾,因无钱购买毒品而产生抢他人财物的歹念,分别于2006年4月12日10时许和2008年9月18日14时许,独自窜到兴城曾学路电信局对面和官汕路宁江市场附近,抢得事主温某的金耳环和何某的1个手提袋。2008年4月3日20时许,刁×新伙同同案人李×强窜到兴城中山东路东安二小区门口路段,抢夺事主张某的1个手提袋,负责接应的刁×新发现李×强被抓而逃离现场。被告人刁×新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刘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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