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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14/12/1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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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
现根据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以下文件精神要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法﹝2011﹞95号);
(3)《关于在全市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1﹞252号);
(4)《关于在全市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12﹞6号);
(5)《关于印发〈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地税发﹝2012﹞8号文件);
(6)依据 2012年11月25日《关于在兴宁市正式运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的通告》;
因此,兴宁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量房交易“合同”价格明显偏低,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全面实现以计算机批量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新模式,提高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兴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税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服务中心联合建立了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系统,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兴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式运行,运用评估技术对兴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智能评估。因此,在兴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权交易,地税局无法掌握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所以要提供评估报告。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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