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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兴宁市政府领导(市长):
由:刁坊镇圩东开发区94,95,96号门牌户主:黎淼宏,刁小娟,黎善番.
被诉方(甲方):刁坊镇政府
上诉方(乙方):刁坊镇圩东开发区94,95,96号门牌户主:黎淼宏,罗伟祥,黎善番,
事由:催办刁坊镇政府办理刁坊镇圩东开发区94号至96号门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事。
1994年“刁坊镇政府以及下属圩东管理村”联营开发圩东开发区(现门牌:1至97号)。乙方于1994年12 月向刁坊镇政府认购圩东开发区土地兴建店部住房,按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办好土地使用证给乙方。但时至今日仍未办理。20年里几经催办未果。直至2014年4月23日甲方才告诉乙方,说是:红线外建筑物用地。乙方的店部住房己于1995年竣工,建在刁坊镇政府附近通往县城必经之路:兴刁公路边上。办证费用早已被刁坊镇政府有关人员挪用。另外在红线内的住户(约80户),刁坊镇政府经办人仍明目张胆要收取住户一半的办证费用(每户2549元至2943元)。
办证费用收取一次又一次,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和民心,镇政府经办人总是往政府脸上抹黑。这种人早应该清除出政府机构,还政府一个良好的形象。
请求:1.相关上级部门调查此事实。2追究相关人员的贪污和挪用资金行为及渎职责任。3.顿足刁坊镇政府尽快为乙方办理好土地使用证。
附上:《有赏转让土地兴建店部合同》和《刁坊政府承诺》各一份。
联系电话:15118126873 罗伟祥
邮箱:hntxbg@163.com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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