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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地产开发商,钟某竟为开发商住楼铤而走险,伪造、变造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公文。近日,他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被告人钟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兴宁市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钟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尽管开发商住房的合法手续尚未办齐,该公司还是开始在原兴宁市某艺校地皮上进行商住楼施工建设。
2012年4月,兴宁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发现,鸿×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并未取得合法手续,于是责令停止施工,并要求钟某到兴宁市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后依法进行报建。同年6月,钟某得知其公司申报的立项手续缺少住建局批复,且规划方案图内没有兴宁市城市规划设计室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兴宁市住建局的公章。由于该片土地不在兴宁市政府的规划范围内,立项手续无法取得住建部门的批复,这意味着该公司的商住房建设将因手续不合法而就此停工。
为获取齐全的手续以早日恢复施工,钟某铤而走险,首先让人伪造了一个兴宁住建部门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用章盖在设计图纸上;之后又想方设法获取另一个商住楼的平面规划法案批复和方案图复印件,并根据这两份公文复印件到电脑店伪造、变造了一份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兴宁市鸿×花园总平面规划方案》的批复”和“鸿×花园平面规划方案图”。2012年6月,钟某利用伪造、变造的批复和规划图获 得了 立项审批手续。2012年9月,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现钟某提交的批复有造假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变造用于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审批的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钟智跃 朱雯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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