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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为怀疑虾笼被人动过,45岁的丁某与2名不满16岁的中学生发生争执。争吵中,14岁的小丽一时冲动坐上铁轨,称如果丁某不向受辱同学道歉,她就不下来。在火车“隆隆”驶来的危急关头,小丽被火车带倒,伤重身亡。(本报曾经报道)小丽家人随后将丁某告上了法院。昨日,徐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丁某应当承担70%责任,赔偿近20万元。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赵静
案情回顾
少女赌气坐铁轨“你不道歉我不下来” 真的被驶来的火车撞上了
这起离奇事件发生在2011年5月14日下午,同在新沂市瓦窑镇某校就读的小丽和小芳正结伴参加同学聚餐。当时小丽只有14岁,而与她同行的小芳也不到16岁。事发当天下午1时许,她们经过该镇曹庄附近时,走着走着突然听到身后有人骂骂咧咧。
两个女孩回头去看是怎么回事,发现一名中年男子丁某正一边检查河沟里的虾笼,一边指着小芳说她动过了虾笼。小芳随即和男子发生争执,小丽为同学鸣不平,很快加入了争吵。
三人越吵越激烈,45岁的丁某的话也越来越难听。情绪激动之下,小丽翻过铁路护栏网,直接坐到铁轨上,要求和丁某赌咒,除非丁某向她们赔礼道歉,否则就不下铁轨。没想到,丁某仍然和两人继续争吵,既没有道歉,也没有劝小丽离开铁轨。悲剧很快发生了,一辆火车“轰隆隆”快速驶近,正在和丁某赌气的小丽躲闪不及,被火车带倒在路肩上,当时就伤势严重。
事故发生后,小芳和附近闻讯赶来的村民迅速上前抢救小丽,但不幸的是小丽终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在抢救小丽过程中,丁某始终冷眼旁观,事后竟然独自回了家。
吵架导致意外,责任谁担?
告上法庭
被撞女孩家属向对吵者索赔
事故发生时,小丽只有14岁,是一名初三毕业班学生。家人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小丽父亲认为丁某作为成年人,仅为一点“莫须有”的小事,当众辱骂两名未成年少女,致小丽情绪失控坐上铁轨发生悲剧,丁某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小丽父亲在多次找丁某协商索赔被拒绝后,将丁某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丁某赔偿死亡赔偿金216100元,丧葬费2025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87352元。
一审中,丁某辩称:因沟里虾笼被翻动的事,确实与小丽两人发生过争执,但未辱骂小丽,也未与其打赌,小丽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故,自己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女孩被撞身亡 丁某担责七成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因琐事与小丽发生纠纷时,未能妥善处理,丁某对小丽进入铁轨后的危险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预见,丁某没有道歉,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劝解受害人离开铁轨,还以言语相激,最终导致受害人小丽被行驶的火车撞伤致死。依照法律规定,综合分析侵权人与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较为合适,故判决丁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95646.4元。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自己对受害人小丽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昨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昨日,徐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丁某对其先前辱骂行为可能给小丽造成的伤害没有足够认识,未向小丽道歉,也未劝阻其离开铁轨,最终导致小丽被火车撞伤致死。作为争执中的一方,丁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其辱骂行为与小丽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小丽的未成年人身份成为断案重要因素,主审法官表示,由于小丽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足够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作为成年人的丁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辱骂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换言之,如果小丽已经成年,那么,她就需要对自己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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