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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与非毒缺少鉴定标准 食品犯罪打击惩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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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0: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知该吃些什么,不知该相信什么——频频发生的有毒有害食品事件,让公众“谈食色变”,人人自危。
  舌尖上的安全如何保障、食品安全“保胃战”如何来打,百姓的信心如何重塑,成为代表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测不出毒难为了谁
  【痛处】:有人曾戏谑称,我们应当“感谢”食品行业,因为是它们让我们从奶粉中认识了三聚氰胺、从白酒中认识了塑化剂……“清醒”在,“迷茫”同在——警方在办案中发现,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工业原料的案件中,食品送检后却无法检验出对应物质含有毒有害成分。
  【观点】:
  “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食品案件事件频发,社会反响恶劣,因非法添加而造成的有毒有害食品严重侵害百姓生命安全,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威胁。若因检测不到有毒有害物质就不予打击,显然与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不符。”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许文有代表说。
  许文有称,目前,相应的检测机构只能检测出食品中含有某些物质,由于国家没有制定出台是否构成有毒有害的标准,检测部门明明检测出含有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却无法出具是否有毒有害的结论。
  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送检后,检验机构对于样品是否为有毒有害、对于人体摄入后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无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
  许文有建议,研究制定食品产品有毒有害评估鉴定标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循序渐进,以密切关系民生的米面油、肉制品、乳制品等常用食品为先,突出重点领域等方式,分步推进。
  事后诸葛尴尬了谁
  【痛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乳业新国标及时出台。媒体每曝光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后,各项监管才愈发严格,标准才愈发完善——这种事后诸葛的做法,往往难以挽回损失,让百姓失去信心。
  【观点】:
  “我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法律保障,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安全信用惩戒机制不健全。同时,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受理部门和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社会监督力量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一直在卫生战线工作的田惠光委员说。
  田惠光还建议,要从国家层面确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就像110、120一样,保证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的统一性。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切实发挥全社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春山代表说,食品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这么多法律规范一件事情,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不是法律法规不详细,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孙春山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人大应把立法重点放到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上。
  打击不力伤害了谁
  【痛处】:销售的瘦肉精,可以饲养上万头猪,而四名主犯却被判了轻刑、缓刑——唯利是图者,可以置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却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大,而逍遥在外。
  【观点】:
  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代表认为,应完善食品卫生法,建立健全食品销售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立法,强制进入商场、农贸批发市场、超市的食品必须提供食品中“违禁组分含量”监管检测证书方可上市销售。在进入市场环节实施市场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对不合格食品或违法经营者实施市场退出的机制,对食品安全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辽宁代表团金占忠代表建议,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着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典惩治体系,以充分体现民意。
  “违法成本太低,刑法的震慑力不够,是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代表说。
  张立勇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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