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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兴也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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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兴也拆迁了

望市委,市政府,市各大领导班子在拆迁征地的同时一定要维护好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绝不会故意刁难党和政府,也没理由更没能力,也不会是不法分子,更不会是是不明真相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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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2:09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说有新政策明年出吗?赶在今年,ZF实在是高。拆哪里,范围,能具体说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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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2:36 | 只看该作者
且慢,坚持到明年新政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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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3:17 | 只看该作者
福兴是最早开始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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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3:20 | 只看该作者
向福兴人民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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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3:23 | 只看该作者
《史记. 切糕传》: 贩切糕者, 多为城南人也。富可敌国。其业暴利,因有民曰:“一两五十,一刀三斤。”更有甚者曰:“一刀杨幂上床, 两刀帝都买房,三刀兰博到手,四刀盖茨认娘”。 故欧美人遇奢侈且无力购买之物时大多惊呼:“哦,卖糕的!”

“哦,卖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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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1:08 | 只看该作者
《史记. 切糕传》: 贩切糕者, 多为城南人也。富可敌国。其业暴利,因有民曰:“一两五十,一刀三斤。”更 ...
长江黄河 发表于 2012/12/8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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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7:31 | 只看该作者
哦,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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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8:45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大家会不会坚持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听说征地新征策是60W一亩,但要上交税收30W一亩,也就是被吃掉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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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45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大家会不会坚持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听说征地新征策是60W一亩,但要上交税收30W一亩,也就是被吃掉一 ...
爱爱 发表于 2012/12/9 08:45



    但是我看到是2012年11月18号发的,新闻里有,复制了,看样子还是按老政策!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2〕47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福兴街道办事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黄畿村:东至兴南大道,西至规划路,南至西沟道路,北至新城大道规划路。

(二)神光村、锦华村:东至兴福路(消防队、派出所),西至规划路(兴将线),南至锦绣大道,北至新城大道规划路。

(三)锦华村:东至上墩、牌坊,西至规划路(兴将线),南至规划路(锦新路),北至一品居家私城。

(四)梅子村:曾泗塘山窝。

(五)五里村、锦华村、高田村、神光村、梅子村:东至福兴大道规划东边线,西至福兴大道规划西边线,南至神光山,北至205国道。
以上四至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福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

(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福兴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办公地点:福兴街道办事处主楼一楼,联系电话:3339727)。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8日
原文来自:兴宁A8 http://news.xna8.com/thread-1884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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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56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新政策还没出,ZF先用文给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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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58 | 只看该作者
新闻里有
“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兴市府〔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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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2:21 | 只看该作者
长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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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2:59 | 只看该作者
还有罗坝那边呢,基本是宁江河以南,全部征收了
政府就是想在新政策出台前,一次性的全部征收,为了以后高价卖地,搞土地财政
看来这届政府也是吃人不吐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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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3:52 | 只看该作者
福兴大道是指那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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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3:13 | 只看该作者
还有罗坝那边呢,基本是宁江河以南,全部征收了
政府就是想在新政策出台前,一次性的全部征收,为了以后高 ...
兴宁老牛8 发表于 2012/12/9 12:59



    吃人不吐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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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5:32 | 只看该作者
战况如何啊? 城南人民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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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0:32 | 只看该作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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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0:47 | 只看该作者
我说征地怎么都是亏本的,城市要发展,但是我们老百姓往后的保障怎么办。卖的田是这代人吃使风光、其实是啃祖宗的老本。下代人如果生精里的话就无个过,如果做了的钱都不够买房,哪个姑娘肯嫁你。就算买一起房都要一世里做房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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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0:5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能学习广州市城中村的做法呢? 打个比方:有开发商或投资者要来本地投资的,征收的土地那些还是属于本地村民集体的。开发商和投资者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一次性买段、村民呢,变成了以土地参股的型式每年分红。等土地过了使用年限以后就可以重新回到村民手中。如果要继续租的话,可以适当提高租金。再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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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22:23 | 只看该作者
政府的手段是以配合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建设为由和可以实行土地征收的权利为由。以廉价征收土地,然后再把收回来的土地以高价卖给建筑商。
其最主要的源头还是来源于建筑商,建筑商会以各种手段勾结政府,从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这就是兴宁拆迁风起的缘由。


而我们百姓,房屋被拆迁之后,自然会找建筑商买房。 如果,你家的房子或土地被征缴了,地方没得住,粮食没源头。那就集体到市政府门口座着,叫他们管吃管住。
看他们是 十八大 还是 农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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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7:5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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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9:17 | 只看该作者
评估价旳依据是什么?党中央上级旳政策是同城同价,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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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20:52 | 只看该作者
政策向被征迁农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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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23:19 |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全做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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