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4251|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家来来看看“ 土地征收审批”程序 欢迎 跟帖

[复制链接]

26

主题

348

帖子

60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27 1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批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6

主题

348

帖子

60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2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7 13:24 | 只看该作者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26

主题

348

帖子

60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3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7 13:24 | 只看该作者
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 ,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6

主题

348

帖子

60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7 14:57 | 只看该作者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

主题

348

帖子

60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5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7 15:14 | 只看该作者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 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禁止一般性项 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b]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 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 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 “基本农田” 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 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 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 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 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 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 35 公顷以下其他土地 70 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 70 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 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 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 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 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35 公顷以下的, 其他土地 70 公顷以下的, 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 他土地之和不足 70 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 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 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 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 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 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 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 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 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 市、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 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 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 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在被征用 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 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 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并落实需要 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 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 核 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三、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 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 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这包括按 《土 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管线工程和大 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 口在 100 万以上城市, 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 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 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 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 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 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 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 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 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 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 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 地后组织实施。 3、审查报批的条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 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农用地转用审批 1、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 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 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 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 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一、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 二、 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 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 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二)知情确认。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 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三)组卷报批。 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 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 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 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 4、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 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 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 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本文来自网络

0

主题

208

帖子

256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6
发表于 2012/11/27 16:03 | 只看该作者
国、省、地、县、乡、村、组、房、民,总共九级。一平方公里土地,从规划征地到建成,真真正正有审批权的人,不超过十个人,其他人只是利益攸关方罢了------

11

主题

356

帖子

57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7
发表于 2012/11/27 18:23 | 只看该作者
你的房子拆了要给大老板开发,而赔你的土地要经省政府批准了才能给你.一下子是无法解决的.

26

主题

348

帖子

60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8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2:0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批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5/22 00:36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