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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关于开展梅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11]60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12年1月1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参保人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急)诊就医和意外伤害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费用、一般诊疗费、治疗费、常规检查费均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支付标准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日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7元),年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因城镇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所以两者现行的政策目前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从2013年1月1日起,梅州市将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届时,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将享受相同的待遇医保。
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2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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