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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宗强实习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张孟棋 刘映波)昨日,备受社会关注、涉案金额高达6000多万元的吴×雄等5人涉嫌利用空壳公司放高利贷一案在兴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梅州、兴宁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县三级媒体记者约30人应邀参加了庭审活动。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吴×雄、彭某成立了梅州市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梅州市富×投资有限公司),后又于2010年11月注册成立梅州市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由吴×雄、彭某分别以80%、20% 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法定代表人均为吴×雄;并聘请了被告人陈×锋、陈×宜为公司员工。吴×雄、彭某为牟取公司利益,在未取得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1320万元,并以月息3分或3分以上的方式分别向蔡某、谢某、李某、陈 某等人发 放贷款共6819.7万元。在此期间,吴×雄指使被告人梁×声等人将借款人蔡某及其妻子、儿子三人非法拘禁在陈×锋家中,强迫蔡某写下一份欠吴×雄个人4850万元的借条交由梁×声保管。此外,吴×雄在2011年期间,用住房做抵押,在银行为自己及彭某、陈×锋、陈×宜等7人办理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资金100多万元。此外,吴×雄等人还涉嫌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经查,梅州市富×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富×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基本账户无资金。梅州市富×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未经营任何业务,是空壳公司。通过调取两间公司的交易流水账发现,吴×雄、彭某已将两间公司的注册资金以 “退投资款”、“退验资款”、“借款”、“备用金”的名义分6次取出或转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雄、彭某、陈×锋、陈×宜、梁×声等5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按其各自罪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非法拘禁、抽逃出资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情复杂,兴宁法院未对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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