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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pk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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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 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五条 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关于印发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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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兴宁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修饰,出现破损或者丢失的,产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窗户、屋顶、遮阳物、外墙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棚等设施的,应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六条  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及进行市政道路修整等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垃圾,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绘制、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散体物料、液体、废弃物,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需穿行城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和举行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和举行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及装修装饰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在封闭作业范围内堆放整齐;

(三)渣土限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对城市道路进行扩建、改建,以及开挖道路建设杆线、管网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夜晚反光警示标志,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等建筑垃圾,修复路面和拆除临时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后验收前,应当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水沟、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并把垃圾清除干净,把污染的道路清扫整洁。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岗亭、报刊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站、有线电视端子箱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置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政府批准后,可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城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必须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应有效养护,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向城市绿地抛撒杂物、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内焚烧落叶。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内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第二十八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保持灯饰的完好无损、牢固安全、功能良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功能,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九条
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请大家注意一下红色的字体........WHY?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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