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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 以粉尘危害最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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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前,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已从市卫生局划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同时设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科室。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880多家,从业人员总数74300多人,危害较重的企业主要集中在34个行业。全市职业病防控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记者 林德培 通讯员 谢汉贤 罗伟红


  我市职业病以粉尘危害最普遍
  去年,梅县一家矿业公司员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并申请职业病诊断、确诊,有13名员工患上尘肺病。而这13名员工都是在2006年至2010年之间入职的,通过查看其职业史及对其本人的调查,这些员工在入职前都曾长期在其他矿山井下工作,公司早期也未对员工入职前开展体检把关。事发后,安监、人社、卫生部门先后到该公司了解员工职业病防治有关情况,积极协助做好劳动鉴定、生活补助等相关工作。目前,该公司已落实责任,加强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并解决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工作和生活问题。
  “像上述矿业公司员工出现的‘粉尘病’,在我市企业并不少见。”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职业病危害申报初步调查统计,全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880多家,从业人员总数74300多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59600多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矿山开采、水泥制造、陶瓷制造、家具制造、IT制造、五金电镀、制鞋、皮革加工、箱包加工、化工、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服装、烟草、造纸、印刷、塑料、医药、食品、电力和热力等34个行业。
  上述行业企业工作场所产生的粉尘、噪声和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比较严重,其中又以矽尘、水泥尘、陶瓷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炭黑尘、铸造粉尘和煤尘等粉尘危害最为普遍。而调查结果显示,我市职业健康监护率偏低,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的企业仅占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的三成,有六成企业三年均未进行员工健康体检。
  企业职业病防控情况不容乐观
  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自今年4月设立以来,多次进厂入矿检查职业病防控情况,发现在矿山企业中,部分地下矿山凿岩工、装岩工在没有佩戴防尘口罩的情况下作业;大部分露天矿山开采场所喷洒水防尘装置没有安装或未正常使用,员工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没有发放或未正常佩戴。在陶瓷行业的干燥、压机、原料粉碎等工序,石材加工行业的切割、打磨等工序,家具制造行业的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工序的工作场所,大部分企业未设置集中或局部抽风除尘系统。在制鞋、皮革加工、箱包加工等行业,部分企业使用粘胶剂的工作场所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未分开,重点岗位未安装局部抽风排毒设施,作业人员没有佩戴活性炭防毒口罩(面具)、胶手套等有效防护用品上岗,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另外,部分生产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即使有除尘设备、抽风排毒等防护设施也不正常使用,导致工作场所粉尘、毒物严重超标,而作业人员却只佩戴一个简易口罩,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这与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职业病防范有关。”据介绍,许多中小私营企业没有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健康培训,职业病防护措施不落实。加上其用工制度比较随意,人员流动性很大,上岗后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岗时也不做职业健康检查,导致患有职业禁忌、职业病疑似病人不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调离、早期治疗。而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大多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对其从事的工种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一知半解,未接受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缺乏主动的自我防护意识,有些员工图方便、图快,不自觉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加剧了对自身的伤害。
  按照相关规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可行性阶段要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项目竣工前要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部门也未能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审查流于形式,未能从源头上根本控制职业病危害产生,从而导致了我市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的现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做好防护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作为企业,应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管理人员,尽快完成“一报两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作业场所生产条件,除应该依法提供有效的防护设施外,还应该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与此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组织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硬性措施纳入企业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工作场所达不到国家标准和发生职业病的企业不得评优、评级。
  “预防职业病,要从源头做起。”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部门提醒,劳动者要了解务工环境及存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因素情况,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生产过程中要把通风设备打开,及时有效排放有毒气体、粉尘,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最值得一提的是,劳动者还要懂得自我保护和维权。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要写明职业病相关内容、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患上职业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诊断证明,包括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历年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和近期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等。
  【小贴士】
  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1、健康保障的义务。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3、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义务。4、保险义务。5、报告义务。6、卫生防护义务。7、减少危害义务。8、职业危害监测义务。9、不转移危害义务。10、职业危害告知义务。11、培训教育义务。12、健康监护义务。13、事故处理义务。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15、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16、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17、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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