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单位: 接上级通知,201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考执业助理医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以村、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诊所、门诊部为试用单位的,报名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需同时提供所在试用机构中同类别,同试用期岗位执业范围的一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每位考生需提供一份) 二、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2款,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由于历史遗留原因,个体医持助理资格证开诊所的,仅允许个体医本人以此诊所为试用单位参加助升师考试,其他人员不得以该诊所为试用单位。 三、妇幼保健专业视同卫生保健类学历,可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兴宁市卫生局 2010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