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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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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9: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梅州市医学会医疗鉴定

   分析意见  
经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  
    1.兴宁市人民医院在对刘伟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规则中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法律(急诊科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以及违反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中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的规定(调入儿科副主任医师1名,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存在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缺乏体查情况记录,住院病历中陈述人不符的过失行为.  
   2.患儿刘伟鹏因发热,呕吐到兴宁市人民医院就诊,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儿"急性胃炎,小儿惊厥"诊断可以成立,医方采用补液,抗感染,镇静等药物治疗,符合<<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规定.由于患儿未作尸体解剖,对死因难于作出准确判断,从其年龄小,病程短,进展快,以呕吐为主要症状,最后发展为抽搐,呼吸衰竭死亡,考虑为中枢性感染死亡可能性大,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属于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3 .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省医学会医疗鉴定

   分析意见: 1 兴宁市人民医院对患儿刘伟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参与诊治的医师(急诊儿科)没有儿科执业资格证,仅有外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同时,在患儿出现抽抽搐时,医方给予静脉注射镇静剂后出现呼吸变浅慢至停止时,医务人员对使用镇静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估计不足,处理不得力,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没有建立必要的气道和采取通气措施,以至于复苏不成功,且该患儿在门诊就诊时的病历中缺乏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  该患儿病情进展迅猛,由于没有尸检,为能明确死因.根据现有资料分析不能排除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存在,不能排除急性脑干闹炎所致的急性呼吸骤停.但医方未按规定使用镇静剂及抢救措施不力是患儿死亡的间接原因.故医方的上述违法,违规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  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看了后有何感想?  真实故事,  本人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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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2:21 | 只看该作者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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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0:01 | 只看该作者
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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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0:36 | 只看该作者
节哀.
听到这样的消息,实在是让人痛心. 痛心的是这么小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的确是很难说清楚的,但是正如省报告之出,没有儿科执业资格证去救治儿科类的患者,的确是有责任的
至于死因,需要进一步验实吧!

不过做为家长,还是选择口碑及技术力量比较好的正规医院进行治疗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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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07:39 | 只看该作者
节哀.
听到这样的消息,实在是让人痛心. 痛心的是这么小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的确是很难说清楚的,但是正 ...
烦人 发表于 11/6 00:36



    人民医院可是兴宁最好的医院哦,那你推荐下兴宁什么医院医生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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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7:39 | 只看该作者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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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7 10:43 | 只看该作者
在医院看病谁都不会怀疑医生是否有资格证,是否医生.可往往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希望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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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1: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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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4:20 | 只看该作者
可以考虑一下梅州那边的比较大型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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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7:34 | 只看该作者
可以考虑一下梅州那边的比较大型的医院
xnok 发表于 11/9 14:20



    可是小小的感冒,谁会去梅州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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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2:29 | 只看该作者
医德医风坏到那个医院都一样
从齐鲁新闻中看到,11月5日下午2点10分,“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王建国捧着妻子的遗像走进法庭。双方针锋相对的发言一直到下午4点30分左右才结束,此后,法官宣布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死者熊卓为,女,1956年出生,澳大利亚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学教授、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她关于脂蛋白的研究,获得了两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因脊柱移位,熊教授于2006年1月23日中午入院,第二天早八点多手术,第6天晚上10点10分开始呼吸困难,而后腹部大量积血而死亡。但事后发现,死者病历记录上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竟然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且事故发生后,病历被多处修改。如此一个冷酷的事实披露出来,无异于晴空霹雳一般震聋发聩,令人心寒。

  按照医院的说法,熊卓为死于术后并发症。但王建国认为,北大医院对妻子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治疗过程中,院方使用了3名没有执业医师证书的在校生,且抢救手段不当。于是,两年前的2007年10月,王建国将北大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该院“非法行医”,并由于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今年7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北大第一医院的诊疗跟医学教授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该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但并未认定“非法行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此后相继提出上诉。最后的结果,自然要等二审判决。但此案暴露和引发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令普通百姓特别心寒之处在于,医院的专家教授都有如此遭遇,那么普通人就医还会有安全感吗?按照王建国的说法,他的一个医学专家朋友因参与了最后抢救才发现了问题,普通老百姓恐怕就没有这样的朋友,他们的亲人遭遇到此类不幸时,也只能认命于院方给出的“并发症”结论了。而事实上,在人们身边,都会有这样或多或少的不明不白死伤事例,只不过没有办法去澄清到底是不是 “非正常死亡”罢了。笔者的两位老师,都是轻松进医院,却没有从医院走出来。

  同时,因为没有门路,没有权势的小小百姓,根本不知道医生是否在用心为自己看病,更不知道当自己被送上手术台后,给自己动刀的到底是谁?所以就不情愿地花钱买放心,以至造成时下的“红包”盛行。其实他们也清楚,这钱根本就是白花,但他们更害怕如果别人都花了,只有自己不花而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再者,时下在许多医院,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实习学生大量临床实践,患者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实验品”,一些医疗事故由此产生。报道业已表明,既使在北大第一医院,因此而出现的死亡纠纷,熊卓为并不是第一例,而直到熊卓为死亡才有了新闻报道。

  如是想像,越想越怕。无证行医、延误病情、篡改病历、推卸责任、草菅人命这些不可饶恕的罪行,让多少条人命在医疗事故中枉送了性命?当患者把自己的生命权利交由这样一家不知尊重患者的医院手中时,有谁会真正放下心来?因为熊卓为的医学教授身份,因为王建国的执着,因为各大媒体的关注,或许熊卓为案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只是,如果每一次公正的获得都要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那实在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悲哀。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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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2:30 | 只看该作者
评论:愿熊教授之死警醒实习医生制度

2009年11月06日 09:24 京华时报


  3年前,熊卓为这位北大的医学教授,因“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在北大第一医院治病,最后命丧这家自己还担任研究员的医院。4个月前,有关法院一审判决:北大第一医院的诊疗跟熊卓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此事披露后,刺激着媒体和公众的神经。舆论的一个焦点是:身为三级甲等医院,北大第一医院怎么可以让无行医资格的人来做主治医生?

  的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过,卫生部几年前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强调,“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这表明,实习学生可以临床行医,但必须有执业医师的指导。此案中,有关涉案医生是否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是否临床指导了实习学生?执业医师指导是否自始至终都在现场?这些关键性因素尚未得到披露和廓清,因而尚无法就北大第一医院在熊教授死亡事件中的具体责任得出结论,我们也不想在谁是谁非问题上议论。

  不过,此案暴露和引发的问题却值得深思。在许多医院,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实习学生大量临床实践,患者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实验品”,一些医疗事故由此产生。那么,患者的知情权该怎样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该怎样得到保障?实习学生又该怎样通过临床实践获得经验尽快成长?

  对于患者来说,如果知道给自己诊治的医生只是见习学生,多半就不会同意。医院如果事先告知患者,见习学生多半会靠边站,就会永远“长不大”。这正是现实中患者往往不被告知的重要原因。

  而医学与别的学科不同在于,动物实验终究不能替代人体实验,任何理论与经验都必须通过临床实践才能变成医生的本领。因而,临床实践是见习学生成长为一名真正合格医生的必由之路,而要临床实践就会有成功也会有失败。这在中国是如此,在国外也是如此。

  由此不禁想起那桩80多年前的旧事。1926年初,梁启超先生因尿血病住进北京协和医院,被误诊而错割右肾,却撰文为西医辩护,提出责任不在医院。梁启超的考虑是,其时西医刚进中国,医术不成熟,百姓不识西医,如依常理斥责,最终吃亏的还是百姓。梁启超的宽容,赢得了人们的尊敬,被传为佳话。

  在一定意义上说,患者的宽容能够帮助年轻的学生成长,促进医学的发展。然而,这并不表明医院就可以滥用这种宽容。特别是在倡导法治的当代社会,医学的发展应当建基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只有在制度健全完善的前提下,患者和医生的相互尊重和体谅,才能更好地推动医学进步,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卫生部才既确定了实习学生可以临床行医,又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于那些正规医院来说,也必定会就此制定相应的科学合理的见习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制度是否在实践中被严格遵循。

  如果不对患者有那种“天使般呵护”,如果见习学生不守住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基本准则,如果没有执业医生临床指导就让见习学生为病人治病,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紧张,这不仅无助反而有害于医学院学生的成长,有害于医学的发展进步。 (来源:京华时报 评论员:陈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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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22:50 | 只看该作者
所以现在去医院看病你知道给你看病那个是医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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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3: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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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社会真的什么都危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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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09: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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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10: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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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9: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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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3 09: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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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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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17:1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这个社会,看病危险,饮食危险,不过,再怎么样都好,生病了必须要去好的医院,起码出错率低一点,呵呵,无奈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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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22:38 | 只看该作者
在兴宁如果人民医院都差的话,那百姓看病应该去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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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23:17 | 只看该作者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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