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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败露报复事主 帮凶获刑四年
盗窃行窃败露后要报复事主,作为朋友的蔡某对这一错再错的行为不但不劝说,反而沦为帮凶勒索事主钱财并将事主打成重伤。近日,蔡某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吞下了亲手酿造的苦果。
2009年6月的一天,家住兴宁市黄陂镇的蔡某接到朋友余某的电话,诉说他窜到兴宁市叶塘镇李某家行窃时,被发现并被追赶,要蔡某帮忙出口气。蔡某接电话后不但不劝阻,反而立即答应帮忙。于是两人一起来到李某家中,捏造出“李某打伤了余某的小弟”的借口,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李某及其家人立即否认打人,蔡某则恶狠狠将李家的水桶、竹凳等踢坏。两人还威胁李家的小孩等要小心点,之后就离开。
面对凶神恶煞般的歹徒,李某一家人又惊又怕,但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通过熟人跟余某说情。余某通过中间人向李家索要了800元,但他并没有善此罢休,而是变本加厉又打电话给蔡某,要求蔡某驾车带人到李家再次去勒索些钱财并教训李某。
说干就干,2009年7月2日早上5时许,蔡某驾驶1部白色面包车,载上罗某、蓝某等共5人,携带火药枪、砍刀等工具气势汹汹再次窜到李家,又以“李某打伤了他们的兄弟”为由滋事。罗某等人用巴掌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的儿子见后拿来一根木棍准备抵抗,而另一歹徒便拿出一支火药枪威胁,然后3名歹徒各持1把砍刀对着李某父子一阵猛砍。伤人后,蔡某驾驶面包车载着罗某4人逃离现场。
接报后,民警立即将浑身是血的李某父子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李某被殴打致重伤、五级伤残,其儿子被殴打致轻伤。同年7月21日,民警将蔡某抓获归案。蔡某归案后,蔡某的家属对被害人父子赔偿了2.5万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持砍刀等凶器闯入民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蔡某的辩护人提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但提出蔡某是从犯,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结合蔡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归案后的表现等,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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