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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兴宁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断源”专项行动中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兴宁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某辉、李某仁为低价购买陈某所有的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村一块土地,在明知陈某与某房地产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已收取定金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或当面威胁陈某,同时指使他人用毁财恐吓的方式打击报复土地交易的中介人员。在罗某辉、李某仁多次威胁、恐吓下,陈某不得不和某房地产商解除合约,以较低的价格将面积为5410.3平方米的那块土地卖给罗某辉、李某仁。同时,兴宁市公安局在侦查中还发现罗某辉、李某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高额利率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至2011年4月止,两人先后单独或一起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资金达2240多万元人民币,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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