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楼主: 芳草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婚姻彻底失望

[复制链接]

3

主题

23

帖子

42

积分

见习会员

Rank: 2Rank: 2

1
发表于 2016/1/1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5/18 09:26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