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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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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4 0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不断提供医疗保障水平,并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在扶贫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实际,草拟了《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们。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丽珍  联系电话:2128305;传真:2128355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日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待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精准扶贫等有关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提高我市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018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9万元提高至10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7万元提高至28万元。
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本通知发文次月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从450元降低至200元、二级医院从600元降低至450元、三级医院从800元降低至65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院从500元降低至450元、三级医院从800元降低至65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10000元降为80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从2000元下调至1000元,报销比例从80%提高至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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