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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关房地产合同方面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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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明确一些事实。。大兴宁以前是可以卖楼花,房屋建设有三分之二就可以办理预售证。。。也就是说,业主购房是在购买正在建设中的楼盘。那么所谓真正交楼日期到了,但是绝大部分都还没有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收楼的。。。兴宁的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到这个完工之后卖楼的境界,也就是说没有“验收完毕去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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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5/28 13:22
对。许多开发商隐瞒未达到交房条件把房屋移交给购房业主,以获取更大利润或减少延期交房风险带来的损失。

首先感谢“白云村”网友对这一行业的深透分析,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兴一广场事件想必大家都很清楚,为什么“验收全部完毕再进行卖楼是对业主多么的重要!”,曾经不时地有些网友在A8反映兴宁房地产市场混乱至极,但都是了了无声。。
讲的再多,政府应该做好“中间人或监督人”职责。往往相关部门某些人在一些利益和关系问题上对开发商纵容和包庇,造成业主们花钱买受罪的因素历历在目,痛心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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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验收这一块,如果让外面的专家或者更高一级的来验收,有一定保障;但是兴宁地方政府财政倒要失去大的收入。内行应该清楚这个厉害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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