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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关房地产合同方面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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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5/27 22:45
国内很多购房业主投诉房屋质量问题,就是由于这种验收程序存在漏洞,因此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较多的质量通病。

楼主所涗虽有些道理,但亦有危言耸听之嫌。所谓五方,其实不下十方。如工程验收必须经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建工,质监,规划,房管,测绘,还有国土部门的产权《地籍》,土地利用以及消防,人防,环保,防雷,地勘等部门的参与才有效。光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材料捡测,资料审核等从报建资料审查到施工全过程的质安监督,竣工验收就有无数道的关卡。再加上述各部门的各道程序,可以说,你想走歪门斜道都难!而且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如终身责任制及保修制度等措施,而且开发商的素质,公德心都有所提高,所以如君所言之所谓漏洞已大为减少。当然时下人心不古,总是有哪么一些人在冒天下之大不讳,做些上不得台面之事者亦是时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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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5/28 09:32
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可能有注明条款“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或 ...

任何法律,规章不可能不存在漏洞,但依现行的管理规程和监管条例基本可以达到建安产品的质量要求。而且你所涗的政府监管部门是有事前事中介入把关的,不只是事后备案吧?按行政执法的相关要求他们是只有监管职能,而正因为你所述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才是经济责任方,所以才以他们为责任主体。但其中所有证件等事项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把关审核签发,任何一家签名盖章亦是无法生效的:因为所有涉及用地,施工,规划,备案,产权等证件,你所涗的五家是无权的!因此我认为:现行法律规章对工程质量不存在大的漏洞,只是在监管过程中不要产生贪污腐败,作假犯科的情况罢了。就港珠澳大桥为例:香港的法律是世界一流的,但还是发生了腐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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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5/29 10:39
兄弟,不要争了。我是长期从事房地产建筑行业工作、研究,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渠道向住建部相关专 ...

我还是认为您存在以概偏全的片面认识:所谓五方交房不是事实.任何一方,一个事项,未经专门对口部门认定都是无效的.这是前置条件.而且工程验收是由建工,质监主持进行的.五方盖章签名是责任主体.是规定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至于您说的质量通病是建筑施工的个别现象,于法律无关.此前所提的港珠澳大桥砼事件就能最好的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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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5/29 22:07
质监人员并不主持验收,质监人员只是监督验收人员是否具备资格?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是由 ...

建筑管理中质监部门是举足轻重的,任何一项涉及质量安全的环节,如材料捡测,分项分部工程的等级评定,工序标准等均需该部门全过程的监控。而不是只监督验收人员的资格而已。而监理公司是由业主聘请代表甲方监控施工方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工作。与设计,勘察部门均为利益关系责任方,与质监,建工,规划,消防等属政府监管部门是二回事,不可混为一谈。老夫终身从事建设工作,对此行还是了解的,老弟热心行业,精神可嘉。但对其中五个责任方交出竣工验收评定之前的政府监管和证件核发工作还真是忽略了!以后让我们相互多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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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有章可依,执法严明。厉史的经验证明,外面的月亮并不比兴宁圆。前几年,根据市领导意见,外聘省级质监来捡测我市部分房产,花了百姓数以亿元计不算,还得待候着老爷样排期,但事实证明,结果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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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浅析有关房地产合同方面的法律漏洞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5/30 23:42
市领导跟你们是什么关系?他们凭什么把纳税人的钱替你们服务(还是数以亿计)?再跟你上课:当双方对工程 ...

白云村“老师”:承教了。己然你好为人师,摆出一副莫测高深的形态。我倒想进一步领教:你先是涗五方交房是法律的漏洞,以救世主的姿态说己通过某管道提出专家意见。但你却对要求五责任方交房的规定,正是体现国家要求相关方对建筑产品要承担交房责任的要旨视而不见。难道由该五方赚钱却要政府的下属部门来承担责任才是无法律漏洞吗?住建,质监,规划,国土,消防,产权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审核,发证。请你弄清楚这些法律关系再来这说教!其实所有产权证颁发前都有一系列的程序要办。本人测算过,从有意向开发,经征地,招标,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到发证等必须经过二十多个部门,盖近百个{次}公章!这么多繁杂的审核监管,我认为很多巳是多余了!你说质监等部门只是受政府委托对工程监管,材料试验是第三方委托{兴宁捡测站也是质监站的},这些都对呀,这些部门的监管都在工程过程中发生作用,那怎么能说成是只有五方利益相关人交房而成法律漏洞呢?这么些政府委托监管方难道是形同虚设?真是危言耸听!另外:你不要断章取义,我是对有外行的同志认为要请上一级单位来验收才有保障而提出:前几年我市整顿建筑市埸时对手续不齐的建筑物进行鉴定,特别要求要省级质监部门来捡测,收费又高,服务又差,花了多少百姓的钱呀?!你却说成是把纳税人的钱替我们服务了!还质问我与市领导什么关系,如此上纲上线,真令人发笑!什么狗屁“专家”呀?简直就是典形的文革残余!又还在此故作高深,道貌岸然!写到此,我感到对如此人物再驳斥都有失斯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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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13579246 发表于 2017/5/31 18:20
根本的问题是官员等要有一颗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心。

对,这是关键!再多的法律条文都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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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灵镜 发表于 2017/6/1 09:28
省级部门检验费是由开发商负责出的!
怎么会花地方政府的,还巨款呢?这个我是清楚的。

对,一般是由开发方出钱的,但众多的自建房都是由百姓自掏腰包。所以说成是政府花纳税人的钱,简直是张冠李戴,鱼目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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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云村 发表于 2017/6/1 10:39
虽然我后来意识到了有些不礼貌行为,因而做了一些补充。现在,我再次对昨天的不礼貌行为向你道歉!
我说 ...

所以涗你老是张冠李戴,还涗我牛头对马嘴!你那只眼看到我涗花了政府的钱?又那里涗了房子质量有问题?我只是举例前几年整顿建筑市埸时手续不齐未办证的房子。当时一刀切全市停办房产证,需捡测后方得办证。因此前我市一直都是可以建好后再补齐资料的,导致数以万计的产权人因此需支付捡测费,由于当时指定的是省某捡测站,本地有资质的捡测部门则无权參与{后因群众意见大而放宽},故有此说。你未细看,就好象抓到了什么宝一样,对我上纲上线,还据此论点提出几个令人捧腹的问题。另外对于你的高见“开发方组织建设又组织验收,从而存在法律漏洞和导致质量通病等”的所谓论述。我认为简直不值一驳:开发方要开发,其过程必须由设计,监理,施工,地勘等部门參与才能建成,这几个部门也是利益关连方,不是他们几方负责组织验收移交谁去负责?问题的焦点是在移交验收之前的每一关都由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管,没有分管部门的参与审核有可能发证吗?!故你的所谓法律漏洞一说是伪命题。你若能说服大家,只耍你拿出你标榜的所谓“专门渠道向上反映”的答复足矣!何遑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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