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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向辖区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经查:2016年12月18日上午11时许,报警人钟某、曾某因其亲戚雷某租住在青眼塘花灯张自建房501房期间,与房东张某发生经济纠纷后不知所踪,曾某以取回自己的东西为由试图拆走花灯张自建房501房的空调等家用电器,房东张某不肯。张某称正向法院起诉雷某,要求钟某、曾某叫租房人雷某本人亲自来处理,双方僵持不下,其后曾某便报警协助。
接报后,该所立即派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民警到达了解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双方可通过1、双方协商解决,2、通过辖区街道办、居委调解或法院起诉解决,在未协商成功或法院判决前双方现场录像保持现状。事后,曾某不满意,再次报警,民警再次与她讲明对现有的财物保持现状,曾某不听,同时用手机面对面对准正在调解的处警民警进行录像,处警民警见此情形当即告知其:你有权录像,但如果你把录像在网上到处发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会依法处理。由于曾某对民警调解有意见,以此话带有威胁恐吓为由投诉处警民警。
2016年12月20日,我所领导约访曾某的母亲钟某,和其讲清政策法律,钟某表示理解,会走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
兴宁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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