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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OGUO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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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特大惨案、冤案、野蛮的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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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6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般无奈来上网,

发帖求助党中央。

冤屈已有2年整,

肇事司机仍逍遥。

有理有据何处讲,

官商勾结是xn。

汽车横行民遭殃,

xn护黑是真相。

民不聊生求中央,

上下齐心打豺狼。


----------交警其实就是比批着羊皮的狼,那些帮交警说话的要么就是ZNU.GU.交警亲戚`要么就是交警家属。
强列支持楼主把办事交警的名字暴光出来,怕什么啊,在兴宁,我们平民百姓也只能在网络上发发牢骚而已。
。。。。。兴宁交警看老都少火起介..奔崖叼里了 ········梁傻B..刘傻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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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名氏死于车祸 政府能否代索赔
更新时间:2011-4-16 1:36:03 来源:南方农村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75
深圳宝安民政局代一无法确定身份者索赔遭遇“资格”质疑

  4月13日,一起由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民政局下属救助站作为原告,为被撞死无名氏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

  这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辩论最大的火力,自然集中在民政部门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上。到庭的被告中,除了两个“不懂法律”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外,另三家相关责任单位纷纷提出质疑。

  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拷问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立法部门应尽早“亮剑”。记者日前获悉,省交管局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可能在今年7月出台。

撞死人不用赔钱?

  200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陈某开着一辆大型客车,沿深圳宝安区观平路向前行驶。突然,行到观澜街道某酒店路段时,一名30多岁的女子出现。陈某刹车不及撞了过去,女子当场倒地。不幸的是,女子倒下后,被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货车碾压,女子当场死亡。

  死亡女子是谁?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最终,深圳市交警局宝安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不担责。

  因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去年4月26日,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0日,宝安区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

  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受到追究。然而,死亡女子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

检方请救助站出头

  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确定了,可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死亡女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外来人口众多,人口流动频繁,每年存在大量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死亡而无法找到亲属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是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面前的重要课题,民政部门代受害人主张权利最为合适。

  去年12月27日,宝安区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区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被告共有6家,分别是肇事司机陈某、邓某、陈某所属的巴士公司、邓某所属的贸易公司、巴士公司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贸易公司所投保的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承担无名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7万元。

  宝安区法院审查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没有无名氏被害人近亲属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作为该案的原告并无不妥,12月29日,法院决定立案。

双方激辩原告诉讼资格

  本月13日,本案开庭。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也出席参加庭审。

  庭审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各被告担责比例如何分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但双方辩论的火力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问题。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

  “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原告有代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原告救助站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可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反驳。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也质疑:“原告与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

  被告巴士公司直接表明,案件中反倒是自己垫付了1万多元丧葬费用,原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代为索赔不合理。

  “代为维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盲点,但是从救助站的宗旨来看,‘人道主义、安全至上、依法救助、责任追究’概括了原告的整个职能,代为起诉就是救助的方式。”原告方一再强调,这是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审前法院进行过调解,但保险公司没有接受。因为案件性质特殊,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报综合报道
■新闻分析

“身份”障碍需法律撑腰

  人死了,案件不能成为“死案”。在全国,“谁能替无名氏维权”的话题已被热议。近些年,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

  各地近年都尝试在诉讼中突破。安徽明光、四川绵阳、陕西西安、河南郑州等地,均出现首例为交通受害无名氏维权的案例。做法不一,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当原告。去年5月,广东梅州市平远县民政局就作为原告,替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男子索赔。案子最终达成调解:肇事者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共同赔偿152400元。

  但是,为无名氏维权都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除了主体资格之争,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赔偿标准如何计算?赔偿款如何处理?13日“深圳案”庭审中,被告就提出:受害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收入,凭什么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有了赔偿款,又该如何处理这些款项?如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家属都没有出现,这笔钱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记者获悉,省交管局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将上报省政府批准,可能在今年7月份出台。但这个实施办法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各个地市还将根据实施办法进行细化,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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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所在,金钱交易,腐败,没有利益就没有交易,这是交警不作为吗?说到底就是腐败,有猫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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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庙内供奉县长 求帮讨医疗费(图)2011-04-22 01:03:00 来源: 东南商报(宁波)

网友提供的老人供奉县长图片。
前日,一则“七旬老人土地庙里供奉县长,跪求帮讨医疗费”的消息在各大网络论坛传播,引来社会关注。记者多方联系相关当事人均未果。对此,河南省当地宣传部门回应称此举是“人身侮辱”,并已经着手调查此事。
“清明节前夕,去了趟河南信阳市许世友将军墓。在回程的路上,无意中发现马路边一位老人供奉着光山县县长,跪求帮忙讨要医疗费。”在天涯论坛中,发帖者“xx100861818”于4月20日凌晨介绍了当时的情况,“老人长跪在土地庙前不停地磕头。”
在该网帖中,发帖者介绍说,该老人自称是72岁的信阳市光山县泼河镇居民匡元秀。“2009年大年廿九晚,她女婿无故被人用钢筋棍打断了右腿,此后家徒四壁的老人到处借债,已经花去了医疗费四万多元,现在又要做第二次手术了,但是昂贵的手术费至今没有筹到一分。听说光山县县长文宗锋是出了名的包青天,为官清廉正直,常为老百姓伸张正义,深得老百姓的信任和爱戴。但是老人身体不好又晕车,且文宗峰县长工作繁忙,只有在此跪求文宗锋县长,让文县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并帮忙讨要医疗费。”


为核实事情的真实情况,前日记者多方联系发帖者均未得到回复。随后通过电话查询,记者得知光山县泼河镇北草街确实有位名为“匡元秀”的七旬老人,但未能与她取得联系。而在光山县政府网站上记者注意到,文宗锋的职务不久前刚刚由光山县县长变更为光山县县委书记。前日下午,记者致电光山县县委宣传部时,一名吴姓科长介绍说,他们也是刚刚得知此事,并已经着手调查此事。对于老人供奉文宗锋一事,吴科长称:“这是一种人身侮辱。”他介绍说,按照当地的习俗,供奉活人有“诅咒被供奉者早点死去”的意思,对于老人讨要医药费一事,吴科长介绍说,现在他们正在了解此事。“如果确实是没处理好医药费的事,我们会妥善解决。不过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采用这种方式,我个人还是认为是不合理的。”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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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套牌车、报废泥头车、没买道路交强保险、超载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开小差/没踩刹车)……造成当场撞死人,(人死于右前轮下【路边】并擦地十几米至死)。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人命惨案)事故时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呢?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发日期在2009-02-09日发的没发给我,逾期一个月后2009-03-12日才发给我的。。。【上诉期才三天时间】,它们压根底不给我翻身的机会,没签发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过期了。。。呢??为什么说小孩现场没有监护人…〈小孩的妈妈和外公都在事故现场〉…呢?为什么现场四个轮没有刹车痕迹而现场图上有刹车痕…〈车右前轮与人的擦痕〉…呢?为什么草草随便段定车主、草草了结定性…(本来套牌、报废车辆定性模凌两可~~肇事司机(肖俊波)、车老板、交警(某人)……关系;司机没财替罪、耍赖态度横蛮恶劣并声称无力偿还及躲藏起来…;车老板有财势…现场疏通及不露面)…呢?请问这样执法公不公正…···呢?执法部门(交警不作为/渎职)内部存在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利益和蹊跷…?可想而知…?值得深思…?这叫和谐执法…和谐社会…(对坏人和谐…好人遭殃…)。。还是腐贌社会。。。。。。。。。。。??
·····楼主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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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人不履行债务名单
制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2011年4月28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未履行债务标的额(本金,单位:万元) 执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编号 执行案号 执行法院联系人及电话
1 潘冠华 男 1000 广州中院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19号 (2008)穗中法执字第182号 江锦权020-83210690
2 张少霞 女 3000 广州中院 (2005)穗证内经字第15437号 (2005)穗中法执字第592号恢字1号 江锦权020-83210690
3 詹君胜 男 270 白云法院 (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549号 (2009)云法民执字第1992号 陈剑超020-83008046
4 谭红艳 女
5 钟小玲 女 70 白云法院 (1998)云法经初字第897号 (1999)云法经执字第234号 朱建彰020-83008032
6 张雪媚 女
7 胡夏 男 0.55 越秀法院 (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 (2011)越法执字第967号 欧阳羽中020-83009520、83009521
8 李梅花 女 3.14 越秀法院 (2009)越法民三初字第01538号 (2010)越法执字2552号 梁志斌020-83009524
9 黄伟仪 女 0.33 越秀法院 (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1号 (2011)越法执字1950号 梁志斌020-83009524
10 蔡志莹 男 0.33 越秀法院 (2011)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1号 (2011)越法执字1950号 梁志斌020-83009524
11 张国华 男 9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912号 (2011)天法执字第72号 唐 琦020-85511627
12 邹纯珍 女 9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912号 (2011)天法执字第72号 唐 琦020-85511627
13 李玲 女 3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2989号 (2010)天法执字第2940号 王华睿020-85511627
14 卢晓均 男 31.5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2989号 (2010)天法执字第2940号 王华睿020-85511627
15 肖璞 男 10.73 天河法院 (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526号 (2010)天法执字第2942号 王华睿020-85511627
16 李绍材 男 28 天河法院 (2009)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6号 (2010)天法执字第4164号 黄昌森020-85260341
17 姚冬文 男 3739.33 天河法院 (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81号 (2010)天法执字第1105号 黄昌森020-85260341
----------------------------------------------------------------------------------------------------------
129 饶朝晖 女
130 黄竞标 男 9.7 兴宁法院 (2009)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03号 (2010)兴法执字第156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1 李雪华 女
132 黄燕文 男 13 兴宁法院 (2010)兴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2010)兴法执字第300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3 刘辉灵 男 3 兴宁法院 (2009)兴民一初字第1050号 (2010)兴法执字第182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4 廖桂泉 男 785.92 兴宁法院 (2009)兴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2010)兴执字第181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5 谢定平 男 6.62 兴宁法院 (2007)兴民一初字第460号 (2008)兴法执字第69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6 谢群中 男
137 陈伟添 男 2.87 兴宁法院 (2007)兴法民二初字第291号 (2008)兴法执字第353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8 陈旺 男 1.08 兴宁法院 (2010)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08号 (2010)兴法执字第15号 罗  燕0753-3236256
139 肖俊波 男 26 兴宁法院 (2009)兴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2009)兴法执字第574号 罗  燕0753-3236256
140 曾伟金 男 21.74 兴宁法院 (2008)兴法民一初字第404、869号 (2008)兴法执字第527号 罗  燕0753-323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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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维权才能真正地维稳
  2011年05月27日08:21南方网人民日报
  
  原题:执政者要在众声喧哗中倾听“沉没的声音”
  
  在今天的中国,能听到各种声音。两会会场中代表、委员纵论国是,报纸杂志上不同思想交流探讨,新闻评论跟帖动辄上千条,近2亿网民随时写下140字微博……条条声轨,汇成合奏,呈现这个时代多元多样的复杂图景和蓬勃活力。
  
  我们迎来了表达的“黄金时代”,但仍有许多声音未被倾听。一方面,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有些声音只是“说也白说”,意愿虽表达,问题未解决。这些,都可谓无效表达,有人称之为“沉没的声音”。
  
  无效的表达,不是没有表达,更不是不愿表达。广州市领导公开接访,市民带上铺盖卷、排队3天,就是为了能跟领导“说上话”;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手机号,却因每天上千个电话、上千条短信被迫关机。那些为网络关注、被媒体聚焦的热点事件,只是“冰山的一角”,海面之下这些体量更大的冰块,才是让冰尖浮出水面的庞大基石,也才是决定社会心态的“潜意识”“核心层”。
  
  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上的弱势群体,也是现实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层面,他们既缺乏影响公共舆论的资源,又鲜有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甚至无法得到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同样薄弱。因此,尽管可能人数不少,他们的声音却很难在社会中听到。
  
  听见与被人听见,本是“社会人”的基本诉求;说话与听人说话,更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当表达权已成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重视这些声音,是协调利益关系、理顺社会心态的起点。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正经历着急剧社会转型的国家,广大群众的声音被聆听、被重视,尤为重要。
  
  大部分沉没的声音背后,都有未被满足的诉求,都有被压抑、待纾解的情绪。儿子车祸致残,云南父亲欲法院“自爆”走上极端维权之路;幼女身患绝症,湖北母亲参与“跪行救女”网络炒作……让舆论哗然的事件,都肇始于被忽视的声音。不可倾诉、不被倾听、不能解决,如果不主动“打捞”,太多声音沉没,难免会淤塞社会心态,导致矛盾激化。
  
  发出声音,是主张利益的基础。有利益的表达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才有长久的社会稳定。事实表明,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尽可能多地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兑现社会公众的表达权,对于维稳大有好处。
  
  在众声喧哗中,尽可能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是社会管理者应尽之责。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这是共建共享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才能让“说话”、“发声”不仅是表达诉求的基本手段,更成为培育健康社会心态的重要环节,成为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原载昨天《人民日报》,署名“本报评论部”)
  


作者:闪电人1 回复日期:2011-06-05 11:57:34    

  让民众自由言说 让暴力维权消遁
  更新时间:2011-6-2 0:46:51 来源:南方农村报
  从4月21日到5月26日,《人民日报》评论版连发五篇文章审视当下的社会心态问题,这些文章涉及公平正义、维稳与维权、理性与非理性、弱势群体等社会焦点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多月来,《人民日报》的系列文章成为社会议论纷纷的热点话题。
  
   相对于最近在各种冲突事件中各地执政者对舆论的态度,《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吁请执政者在众声喧哗中学会倾听“沉没的声音”,“以政府之力,维护弱势人群的表达权”,锋芒所向、直面时弊,令人刮目相看。有专家就此指出,这些言论实际是在指责当地执政者不允许老百姓批评政府的做法,告诫执政者不要一味回避官民对立情绪,漠视民意、封堵言论的做法足不可取。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公民意识觉醒、社会思维多元化,执政者如果不摒弃僵化的体制思维,将维权民众视为眼中钉,将维权列为破坏稳定的行为,必定造成官民关系撕裂,加剧官民冲突。如今,社会矛盾的积淀与爆发,多多少少与权力介入资源分配有关。一旦民众利益受损,深感社会不公的情绪越来越浓,暴力维权的举动就不会消弭。
  
   暴力维权是国家的病灶,一个国家的文明底线绝不是靠暴力维权来维护。可是,当民众上访维权,四处伸张正义无果之后,谁能保证他们能完全循着法律途径解决冲突?曾有农民打电话向记者哭诉遭遇不公,表达个人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而现实当中也早有维权无果不惜自残的例子,这些极端情绪的产生不正是执政者要严肃对待的么?
  
   民众表达的声音不绝于耳,民众的举报越来越多,可是无人会为制度作恶担当,在政府的公文批示中、在官员的执政纲领中,依旧一片祥和。如果权力不用敬畏权利监督的话,倾听者就有可能会选择性倾听、偏听偏信,甚至充耳不闻。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农民反映说,“向上级反映过,可他们都不处理,我们又能怎么样?”其实农民并不懦弱,也不决绝,如果他们都选择了极端方式对抗,这不仅是对执政者的巨大挑战,这同样是一种社会的堕落。如今,谁都知道,理性、和平、法治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没人愿拿生命来挑战权威,更没人敢用暴行践踏人权。
  
   在一个威权体制下,如果执政者的人性恶与制度恶合流,只会催生暴力维权,一旦暴力维权成为民意表达的唯一途径,社会将陷入冲突泥潭无以自拔,因此,任何鼓吹暴力维权的做法只会助长邪恶,并不能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
  
   正视当今社会的矛盾冲突,仅靠倾听、包容的劝说还只是停留在执政态度之上,而民众需要的是利益表达的合理渠道,需要的是民主宪政的理念深入到体制改革中去。
  
   民主能使权力分散、制衡,没有民主制衡的政府,具有滥用暴力的天然冲动,而身处底层社会的民众没有法治利器、没有民主法宝,拿什么来跟强权博弈,这就是现实困境中待解的一道难题。如果民众不再需要层层上访,不再为讨说法集体倾巢出动,不再为惧怕权力而委曲求全的话,的确需要有智慧的执政者大刀阔斧地推动体制改革,而这恰恰是避免官民冲突加剧的有效举动。
  
   令人忧虑的是,一些基层官员听不进百姓诉苦,也听不得百姓批评,并做出漠视和侵犯民众合法表达权的行为。温家宝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应成为政府官员的目标。如今,又有多少官员正在实践这样的思维,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呢?有待观之。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胡星斗教授曾经警告说,要警惕“强势集团欺压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滑向边缘群体,边缘群体中的绝望者可能沦为暴力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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