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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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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20: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自习大大上任以来,高举反腐利剑、建立廉洁政府的班子新策在大陆有序实施,狠抓作风建设、严惩违纪违法的运动蔚然成风。据统计,从首位被发现严重违纪的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到如今仍在接受调查的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副省级高官已逾二十多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也表明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中国的反腐进程又掀起了一番新的高潮。然而,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以及反贪污贿赂的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如今声势浩荡的反腐行动中却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其代表人民的根本属性。“反腐反腐,越反越腐”的民众怨言也表现了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所做反腐工作的严重不满。
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的负面新闻不断传出:有收取贪官钱财后不予立案起诉的暗箱操作,也有欺负弱势、违法办案的卑劣作风!其中后者所占的比例要远大于前者,毕竟在如今的大反腐形势下,“宁可抓错不肯放过”的创绩心态使之更愿意“既收灰又收白”。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笔者就曾亲身体验过弱势群体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那些事。
这又是一个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违规诉讼导致被告被过重判罚的刑事案件:被告是一个乡镇小学的校长,检方初次是以涉嫌受贿来进行控告的(受贿金额被东拼西凑凑成5万多元),第一封起诉书中还涉及到了十几万元非法收入(均是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指导”被告签名和供述的),被告对检方提出的控诉不服,在开庭前便委托律师申请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但是一审法院竟以检方提出证据发生变化需重新侦查为由允许公诉机关先行撤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严格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需要重新侦查的,也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这是硬性规定,不能变通。而此案件中的检方重新侦查(侦查人员没有更换)两个多月内不但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反而将非法收入改为贪污进行重新起诉。同样按“规则”,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规则”第459条),而本案指控被告受贿的证据仍然是被告供述和原来的证人证言,这不是新的证据;至于原起诉未指控贪污只认定为非法所得的金额,亦是相同的事实,不是新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是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就再行起诉,这是严重地违反程序规定。
可想而知,在检察院违法办案骗取被告供述想要得到的证词,加之当地法院对检察院公诉的案件大多采取“照本宣科”式的审判后,该被告一审即被判处了11年的有期徒刑。仅凭检方非法引诱证人取得的证词即给予如此严重的判罚,且完全抹灭了被告的自首情节,当地的法院真是完全照着检察院的路子走啊!被告对如此野蛮的判决坚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当地中级法院审定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给予减罚4年即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
一审、二审法院在此案件中都不采纳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且不同意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于是便造就了又一大判决过重的刑案。当然,主要源头还是检察机关从中作祟,认定了被告就是想翻供,对他们的工作抱持一种抵抗的态度,于是便激起了办案领导(该领导恰巧又是被告仇人的亲戚)的怒火,从而才如此违法违规。
事情还没结束。被告平白无故蒙受如此严重的判罚,其亲属心中肯定是有苦难言的。在面对当地检察院和法院的“联合办案”,被告亲属无奈之余仍坚持要前去讨个说法,检察院的态度相当敷衍,其认为被告方控告的违法违规问题只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不可避免的瑕疵,不是什么大问题。一句办案瑕疵就得以搪塞,这种检察机关还能被称为人民检察院吗?
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来源。即使是真的罪犯,也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其人权。但从上述这个真实案件来看,当地检察院的土匪作风已经完全将代表人民的根本属性抛之脑后,取而代之的是为求创收从而滥用检察权利、违法办案的卑劣作风!众多的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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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12:0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9 10:06
引古论今,借势论理。世界这么大,带上A8论语游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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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9:3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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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09:4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梅州兴宁:把模拟法庭搬进高校
城市中国 06-15 07:55
根据梅州兴宁市检察院干警综合素能培育工作方案和该院与嘉应学院政法学院签订的检校合作协议,6月10日,兴宁市检察院把模拟法庭搬进嘉应学院。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进一步锻炼检察干警的组织、协调能力,提升了检察干警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也让高校学生对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的融合得到一次直观的感受,切身体验了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所应具备的综合素能。嘉应学院部分师生和该院部分干警参加了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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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7:3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2013年11月5日,兴宁检察院为了遮蔽他们的错证,侦查人员强诱校长写下不再请刘寻元律师辩护的保证书,还让律师楼的主任钟福标强迫刘律师和校长家属撤回合约,不准刘律师再接校长的案子。说检察院要把刘律师问罪,检察人员以权欺压的手段,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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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0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7 11:07
作为一个农妇涉入反腐错案坑争经历公于之众,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

引古论今,借势论理。世界这么大,带上A8论语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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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5:3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7 11:07
作为一个农妇涉入反腐错案坑争经历公于之众,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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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1:07 |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农妇涉入反腐错案坑争经历公于之众,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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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09:2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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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08:2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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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09:3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是兴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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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6: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大众关注社会动态的圣地,也是大众发表宣言评论寄语。本人是此帖楼主,无奈涉入反腐错案坑争,本人愿意遭遇过经历公于之众,恳请管理员依法审核通过,钟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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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09:2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3 08:41
尴尬的中国律师(一):“倾斜”的法庭 无力的辩护
国际先驱导报 06-01 19:40
国际先驱导报6月1日报道  ...

特别是兴宁律师,简直是法官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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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08:4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尴尬的中国律师(一):“倾斜”的法庭 无力的辩护
国际先驱导报 06-01 19:40
国际先驱导报6月1日报道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同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信任广大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的新型关系,共同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贡献。”“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在起诉书和判决书字里行间发现漏洞,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

连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有关律师制度的一番讲话在律师界“朋友圈”广为流传。这是5月初,孟建柱在中央党校“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内容。在业界看来,这份讲话针对律师执业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少见的、内容明确的”要求。

以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视角审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按照高层部署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无疑有助于令律师队伍真正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不少影视剧中,律师大多是社会精英的形象,在法庭上或滔滔不绝,或侃侃而谈,自信且专业。但现实中,不少中国律师真实的生存环境可能让人目不忍视。

在百度上输入“律师被打”,会跳出上百万个相关内容,有的在法庭上被打,有的在司法机关门口被打,有的被法警拷在篮球架上暴晒……而且结果大多是不了了之。即使在讲法律、摆事实的法庭之上,律师仍然是控、辩、审这个“正义等边三角形”上最弱势的一环。

“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失衡的状态,可以称之为‘一个倾斜的法庭’。”中部某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报记者坦言,以往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有点像一个“流水线”,公安负责“做饭”,检察院负责“端饭”,法院负责“吃饭”。公诉人在法庭上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器为后盾,不仅具有强大的侦查、调查能力,而且拥有法律监督的职权,所以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声音响亮,底气十足。他们所提出的公诉意见,法官一般非常重视,往往是“照单全收”。而辩护人不仅介入刑事诉讼时间较晚,而且在会见、调查、阅卷等方面,还受到许多限制,形成了“强势的侦查、优势的公诉、弱势的审判、无力的辩护”怪现象。

“律师不受尊重,甚至连一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也没有把律师看成是与自己一样的平等的成员。”这名二级大法官观察发现,不少法官在法庭上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或任意训斥律师。有的法官一看表快十二点了,该吃饭了,就会对律师说:“不用再辩了,提交辩护词就行了。”有的法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重视,甚至在裁判文书上根本不提,或者用几句程式化的语言应付过去。比如“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与哪一点事实不符合?与哪一条法律不符合?则很少去分析。

在一些细节上,律师的地位更值得玩味。如果开庭时间到了,公诉人没有按时来,法官最多问一句:“怎么迟到了?下一次要注意啊。”如果是辩护律师迟到一会儿,法官轻则要求解释、训斥,重则不让律师进庭。同样是控辩双方,检察官开着车就进了法院,律师进法院则要经过安检。还有的辩护律师当庭或庭审结束后被被害人或旁听群众辱骂、殴打,法官和法警却置之不理。比如,2010年云南玉溪市澄江县法院还发生过一起因律师对庭审笔录有不同意见、不在笔录上签字,而被法官铐在篮球架下暴晒40分钟的荒唐事件,这名“有权任性”的法官后被清理出法官队伍。

“正义等边三角形”中的一边“塌陷”,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司法公正受损。实践也证明,很多冤错案,要么是律师没有介入,要么是律师介入后没有充分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抑或是法官对律师的意见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去年河南省高院的“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陆咏歌坦言,从事律师职业30多年,“感觉有点心酸”,如果自己精心准备的辩护思路,代理意见不被重视,这些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

不愿意再做刑事诉讼案件,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也指出,分析近年来大的冤错案,基本上律师提出的都是“无罪辩护”,可律师的证据与意见却并没有被采纳。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辩护无用’的倾向,其潜台词就是‘法律无用’。例如在庭审中,动不动就把律师赶出庭,律师被打也难以维权。再如,有的受审官员主动要求不请律师,或者当庭表示不上诉,其实就是对组织表忠心。这种情况多了,就会给社会释放‘权比法大’的错误信号。”上海一位资深律师如是说。(本报记者发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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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翻到这了,就下载个头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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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08:3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8:26
为什么转发不通过?
王文军案无罪辩护词(全文首发 不得不看)


正义律师,兴宁检察院奈何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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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8:2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0:08
论坛是大众关注社会动态的圣地,也是大众发表宣言评论寄语。本人是此帖楼主,无奈涉入反腐错案坑争,本人愿 ...

为什么转发不通过?
王文军案无罪辩护词(全文首发 不得不看)

2015-05-27 新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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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院长评王文军一案
        这个案例我本人只所以高度关注多时,在于其判决后果会影响重大,影响许多人群。一是包括整个警察队伍在内的中国司法体系(当然亦包括该案件的涉事法官、警员、检方、律师),该案判决结果未知情形时他们是最纠结、最忧虑、最企盼、最无奈的人群。因为这涉及他们今后的工作热情、职业信仰、世界观、个人行为能力等终身修为的问题,对整体执法队伍有塑形和触及灵魂之作用。二是可波及中国整体执政基层:实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与之相适应的话语权亦集中在他们口中,正如该案涉及的官员盲目表态从而影响舆论倾向一样,但官员何尝不是常常被與情绑架而不得己表态自保呢?官员之情尚可体谅,中国人最成功的标志性象征就是一个“官”字,每个人甚至几代人都共同朝这个目标去奋斗和努力,牺牲品德甚至良知违心去说些屈服于與情的话也仿佛是国干体制内惯性通则做法。媒体似乎也有苦衷:必竞有职业精神和做人道德底线的正当媒体人是少数,这些年大批量从政无望、经商无能、实干无力但脑瓜却还灵光、嘴皮也会耍得之一群人不知什么渠道蝗虫般混迹于遍地夕烟般令人应接不暇之各种媒体。于是中国又出现近十年之怪状,政府、官员、司法、企业、事业、医院学校甚至饭店铺子都成了这些人敲诈勒索的对象,几乎无谁能幸勉。于是许多国人被习惯于动辄拿媒体危胁
官员、政府、司法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正当商户。还有就是该案所谓受害人及其一伙人代表的所谓群众,群众是由许多人组成,也有好人、坏人、盲从之人、别有用心之人,而领导出于隐情(象文革手拿红宝书喊万岁情状)言群众之事无小事要高度重视等等倒也罢了,偏偏无良媒体兴风作浪推波助澜恐天下不乱乃至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却常常收到异功奇效:领导表态作秀,司法机关屈从,从快从重从严枉杀过多少罪不至死之人,而这些人和他们的亲人又何尝不是群众。法治主义基础在于公平公正、不偏不私,更在于法律要站在和上帝一样高度高于政治、权力、军队,更应高于與论、民粹,去独立思考而不为外情憾动,如果法治主义精神深深根植于官员、司法人员、职员心中,如果法律内化于包括媒体人在内我们所有普通人心中去尊重她学习她实践她,那么我相信未来我们所有国人包括所有掌握各种权力或无有社会特权的普通人都能享受法律大爱带给我们的幸福,因为法律起于人情、载含天理,只有我们自己去清除自己心中的油污,我们才能享受天光普照之爱。我苦难的同胞啊,觉醒吧!(张五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亿万人关注的太原12.13案件,终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我也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

上午我们向法庭播放了一组视频,希望法庭和诉讼参与各方能够通过视频对12.13案发现场的事实有一个梳理,将现场每一张面孔、每一个声音都牢记下来,特别是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对本案的死者周秀云以及坐在“被害人”席上的王友志表示同情,这是出于一个职业法律人对生命的尊重,这的确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坦率地讲,为被告人王文军辩护我是有压力的,因为我要对被网友称作“恶警”、被他的上司称为“害群之马”的王文军作无罪辩护;但同时我清醒地认识到我肩上的责任要远远大于压力,因为我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下面我分三个问题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词对王文军和郭铁伟等人在12.13案发现场所实施的执法活动、处置措施给予了肯定,对此我很欣慰。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观点是:王文军对妨害公务的周秀云采取徒手制止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执法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下面从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1、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王文军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其一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引用《警察法》第5、6、35条和《治安处罚法》第50条),我手里拿着的这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受法律保护。

其二警情需要。通过视频证据我们把12.13案发现场的警情做一个归纳就会发现如下特点:一是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二是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漠,根本认识不到强行进入工地和殴打保安的违法性;三是与警察情绪极端对立,对警察的要求和命令不屑一顾;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周秀云的突然加入,无所顾忌地对警察谩骂、抓挠撕扯使现场情况更加复杂,正如王文军、郭铁伟所说,像周秀云这样的女人很少见。

我们看到事态发展到最后,就是周秀云紧紧抓住王文军的裤子不松手,王文军刚开始被迫挪动脚步,最后只好抓住头发将其控制。刚才公诉人讲在接下来长达七分钟的时间,“现实危险已经消除”,辩护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视频证据显示,这七分钟现场情况并不平静,有不断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有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甚至还有民工站到周秀云跟前说“别丢开他,他不敢动你”进行怂恿的,最为关键的是,周秀云紧抓警察裤子阻碍执法的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因此,现场的紧张气氛远不是我们坐在这个舒服的法庭内能想象得到的,王文军选择时机进行解脱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符合操作规程。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处置措施完全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先提出警告后徒手制止。周秀云双手紧抓王文军裤子阻碍执法属于轻微暴力,王文军可以进行徒手制止。我们注意到王文军向周秀云连声命令“放开,放开”,然而周秀云坚定地说“不松,就是不松”,周秀云果真说到做到,就是不松手,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下面的情况,王文军徒手将周秀云按倒试图解脱,王文军的措施完全正当、合法。

2、相当性和适度性。我想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相当性,就是指王文军采取的徒手制止措施的强度与周秀云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先举个例子,比如警察面对一个持棍行凶的人,警察同样手持警棍与他对打,强度基本相当;如果对方拿的是棍,警察用枪还击,强度相当吗,如果各位有疑问,我可以告诉你这同样叫强度相当,因为前不久发生的庆安事件就是证明。由此看来,周秀云两只手紧紧抓着王文军的裤子,而王文军抓着周秀云的头发往下摁,这两个动作的强度是不是相当呢,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今天上午辩护人当天播放了一段视频资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制作的警务训练教材“擒拿格斗教程”,我个人认为它就是警察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技术规范,完全可以实战应用,比起“教程”中的“拧颈解脱”,王文军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动作是非常轻微的,可以证明强度相当。

二是适度性,就是采取徒手制止行为所用暴力的适度性。暴力是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是国家法律许可并且保护的。就本案而言,王文军用两只手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没有击打动作,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扭”的动作,而是用了一个顺势往下压的动作,这个事实有河南民工徐前进和实习警察姬腾飞、目击者王红飞、杨轩忠可以证明。既然王文军处置措施强度相当,暴力适度,那么周秀云的死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不否认王文军的行为与周秀云的损伤之间存在联系,我们要强调的是,王文军的处置动作是合法的、适度的,还有一个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是导致周秀云颈部损伤的重要原因。就是周秀云妨害公务拒不放弃抵抗的行为导致她颈部损伤致死。王文军连声命令“放开,放开”,周秀云坚决地说“不松,就是不松”视频显示,在王文军将周秀云摁倒的最后一刻她才松开紧抓裤子的双手。

庭审中有一幕让我们印象深刻,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么这个“力”就是王文军合法的、正当执法的力和周秀云妨害公务、抵抗执法的力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三是合规性。按照《操作规程》的专家解释,徒手制止措施分为攻击型和控制型两种,第20条规定,警察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本案被告人王文军没有实施击打动作,他采取的是控制性徒手制止的解脱动作。《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尽量避免人员伤亡”,我查了《中华大辞典》,“尽量”的意思就是“力求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要求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努力,辩护人认为《操作规程》之所以规定“尽量避免”而不是“必须避免”,就是考虑到警察采取执法措施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绝不可能万无一失,否则难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综上所述,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合法的、适度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应当属于滥用职权,这一点,尽管王文军结合龙城派出所存在的管理问题作了解释,但辩护人是同意公诉人意见的。

2、辩护人不认同公诉人关于王文军和郭铁伟在出警现场存在粗暴执法、激化矛盾的滥用职权行为。我记得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名出庭证人河南籍民工李康,这位23岁的孩子说他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于是,王文军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便成了公诉人所说的“粗暴执法”。在这里辩护人不得不对警察的职能和警察的职业特点作一点分析,来澄清人们对警察执法的错误认识。

警察是什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及采取执法措施时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和强制性。警察的职业特点也与众不同,执法对象复杂性,工作具有艰苦性和危险性,职业形象具有严肃性,其严肃性体现在纪律严明,警容严谨,形象威严。警察的工作语言带有命令性,他在执法现场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是必须执行的。我们或者可以把这样一种现象理解为警察的职业病,但是这就是警察,这就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从事执法行为的警察。

我们通过视频回放,发现郭铁伟和王文军刚开始是心平气和地去了解情况,然而十多名民工表现的情绪异常激动。不是王文军等出警警察激化了矛盾,而是十多名民工凭借人多势众引发事端,警察不得已采取了严厉的口头制止措施。公诉人将王文军根据警情需要发生的态度转变认定为“粗暴执法”毫无道理。我们同意王文军的说法,当时的言语不够规范,但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

3、关于脚踩头发侮辱他人的问题,辩护人认为王文军采取的是对嫌疑人后续控制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只是现在看来行为不够文明,传到网上影响扩大便成了侮辱他人,这是王文军意识不到的。

4、所谓泄愤报复殴打嫌疑人,这一点辩护人不持异议。

5、关于违法传唤王成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现场王成本来并不是执法对象,本应配合警察执法,但是王成在现场有手持手机对着警察恶意拍照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察执法,所以辩护人并不认为将王成带回派出所是滥用职权。值得一提的是,警察对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叫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按照规定可以“先带回,后审批”,所以王文军的这个措施不构成滥用职权。

第三,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辩护人坚决反对这种错误认识,起诉书把它作为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或者量刑条件,是不能成立的。

1、12.13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与王友志、王奎林等所谓的受害人谎言欺骗记者,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从2014年12月26日中国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到2015年1月17日中央电视台发布“12.13案件系治安纠纷引起,与讨薪无关”,期间的全部主题都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有关。请问公诉人,用谎言包装一个悲情故事,利用敏感的社会问题招来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恶果是王文军造成的吗?

2、王奎林和不负责任的记者用视频截图制造轰动效应,让公众在不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产生错误判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导向,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是12.13事件的真相,也就不可能是12.13事件的真实舆情。

辩护人当庭已经举证,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之后,“凤凰视频”网站有1411位网友跟帖,可以发现真相揭露后有关12.13事件的舆情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把全部言论划分成四类,通过分析发现“支持警察执法,谴责‘受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抗法行为”以及呼吁公正、公平处理该事件的网友占到了76%,而“同情死者,谴责警察暴力执法”的只有24%。

3、12.13事件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恶劣影响,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王文军所在的主管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区分局,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介入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没有积极、及时地应对媒体,导致了事件迅速发酵而得不到控制,沿着有罪推定的态势发展。在此,辩护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这个枪击事件同样后果严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辩护人还想指出,12.13案件发生后一些领导同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表态,指责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辩护人并不质疑“12.13执法警示日”,但我严重质疑“害群之马”的表态。事实上,关于本案的舆情还在继续发生着变化,随着判决作出,相信更多的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得到有益的启示。

尊敬的各位法官,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的三四个月中也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我们的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当涉及警察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如何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向太原市的公安局和小店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出具调查结论,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出具,令人遗憾。通过这个事件,也希望能唤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思维。

鉴于本案前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干预和影响,辩护人恳切地希望法庭能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精神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即将结束辩护发言之前,我想引用一个专家,就是我手中这本《操作规程》的作者、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他说: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确实很多,但是警察的权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我们的管理体制,我们的国民教育,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司法判例一定要尽其所能,为保障和维护警察执法权作出努力。如果听任各种侵警袭警事件、挑战警察权威的事件不断发生,我们的国家,我们全社会要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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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人民紧嚓院)D 麽!!!少食人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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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7: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最高检: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中国新闻网 2015-06-01 20:42:54
中新社北京6月1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最高人民检察院1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强调,努力提高侦查监督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更好发挥侦查监督在有效追诉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推进规范司法、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孙谦强调,以法治化、现代化的理念统领侦查监督工作。坚守法治理念,真正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司法办案,真正实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的目标。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以理性的思维、平和的心态、文明的举止和规范的行为,运用法律、办理案件、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强化开放、创新意识,主动适应社会新变化,在司法理念、工作方式、办案手段上向开放、创新转变,向法治化、现代化发展。

孙谦要求,切实把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融入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反映到每个司法环节。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准确把握逮捕证据条件,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转变证据审查方式,进行精细化审查。

孙谦要求,严格执行审查逮捕程序,做到“兼听则明”;做好案件质量动态监控,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对逮捕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准确把握。

孙谦强调,以改革为动力,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推动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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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人民网 0 06-0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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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 0 06-02 15:41
都翻到这了,就下载个头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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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0:0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大众关注社会动态的圣地,也是大众发表宣言评论寄语。本人是此帖楼主,无奈涉入反腐错案坑争,本人愿意遭遇过经历公于之众,恳请管理员依法审核通过,钟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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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08:4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5/28 10:10
本人是梅州兴宁人,无奈我老公被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迫害成所谓贪污犯,看到新闻引导宣传官员带配偶参观 ...

湖南宜章回应“警察下跪上访”:成立调查组复核民警告官有了舆论的影响得以“被重视”。

借此警察舆论转发兴宁A8论坛,揭穿兴宁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徇私枉法,为己私利打击报复敢于站出来抗议正义校长迫害成历史上兴宁最奇葩贪污受贿冤案,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坪洋小学任其贪污而且放出狂言有保护伞,不用工作,白领工资逍遥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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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6:3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湖南宜章回应“警察下跪上访”:成立调查组复核民警告官有了舆论的影响得以“被重视”。

借此警察舆论转发兴宁A8论坛,揭穿兴宁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徇私枉法,为己私利打击报复敢于站出来抗议正义校长迫害成历史上兴宁最奇葩贪污受贿冤案,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坪洋小学任其贪污而且放出狂言有保护伞,不用工作,白领工资逍遥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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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0:1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宜章回应“警察下跪上访”:成立调查组复核
新华网湖南频道 05-30 10:03
新华网长沙5月30日电(记者白田田、陈文广)日前,一组湖南“警察政府门口下跪上访”的图片在网络流传。警察为何上访?其具体诉求是什么?当地对此事的态度如何?记者为此专程赶赴事发地湖南宜章县,就此展开调查。

“警察政府门口下跪”引发关注

一组6张图片,一个穿着民警制服的中年男子跪在宜章县委县政府大门口,周围有不少警察和群众围观。在照片中,这一男子不远处停着的小汽车挡风玻璃上,一张白底黑字的“大字报”上写有检举当地县委、政府众多官员“保护腐败压案不查”字样。

在这张“大字报”中,宜章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公安局长、检察长、交通局长等党政官员被列出,分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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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10:0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群众虽不是法律方面行家,但也不是任性晃悠一下就能协迫成功的,你们袒护违法到何时,我们就揭蕗到何时。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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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1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小风树 发表于 2014/7/6 21:45
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梦!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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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1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5/28 10:11
求助司法公平正义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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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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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求助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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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10:1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本人是梅州兴宁人,无奈我老公被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迫害成所谓贪污犯,看到新闻引导宣传官员带配偶参观监狱生活写照,本人愿意做社会实践经历公于之众,深刻人心教材反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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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8 09:2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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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10:5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法院对明显的证据漏洞视而不见,对刑讯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而且隐瞒贪污事实检察机关非法证据,受贿办案人员强迫证人得到假证。与有意犯罪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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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6 08:1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以本案为例,校长为了学校利益,保护学校财产,勇敢检举学校出纳严重贪污手段。遭真正贪污出纳打击报复,出纳贫汚手段远比整案校长行为达到十倍之重,为何出纳严重贪污能得到司法包庇,保护。校长如果个人贪污其能站出来检举出纳,其就不会象会计一样视而不见,睹视无目,包庇保已。而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即是为了惩罚既发的违法犯罪,又有警示后来者的目的,就不应该让真正的贪污出纳和包庇罪犯官员逍遥法外,更不应该对敢于检举担当校长重中惩罚。象兴宁司法这样,其弊有三,一是示范效应,纵容包庇保护真正贪污出纳和官员以权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报复欺压正义,二是导致司法不公,对严重贪污出纳和官员以权包庇保护者就能逍遥法外,对敢于指岀错案,抗争办案人员刑讯迫供正义者就只能重点惩罚,坐牢。三是给司法腐败预留了极大空间,扶邪祛正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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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09: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5/5/24 16:09
个案体验要能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点击查看司法改革最新看点)

文章虽然好,涉及到问题没有得到司法公平公正,就个案为例,就凭校长敢于担当检举下属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为了保护学校材产行使正义,得到的是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兴宁检察院为了掩盖非法证据,不惜伪造证据迫害校长,姑息纵容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自员其说,压制证人不惜联合司法想方设法让正义校长有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简直把法律当儿戏,围背常理,把一个一心为学校谋利益正义校长迫害成贪污犯?把一个一心为己私欲任贪学校材产出纳杨贵祥包庇成无罪之人,正义校长蒙冤坐牢,贪污出纳逍遥法外,就是梅州司法改革改引个案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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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6:09 | 只看该作者
个案体验要能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点击查看司法改革最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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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10:0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本人是梅州兴宁人,无奈我老公被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迫害成所谓贪污犯,看到新闻引导宣传官员带配偶参观监狱生活写照,本人愿意做社会实践经历公于之众,深刻人心教材反向公众?本人是梅州兴宁人,无奈我老公被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迫害成所谓贪污犯,看到新闻引导宣传官员带配偶参观监狱生活写照,本人愿意做社会实践经历公于之众,深刻人心教材反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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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08:2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5/23 08:21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 ...

今日一线在2014年6月24日已有记录,观望中不敢曝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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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16:45 | 只看该作者
实诒实说 发表于 2015/5/23 10:20
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多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旳权利,不要被骗,被压,为法治国家作自己旳贡献。

普法应该科学,维护良好的法理环境人人有责!只有严肃纪法,才有可能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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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10:20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多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旳权利,不要被骗,被压,为法治国家作自己旳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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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3 08:2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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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8:0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5/22 10:33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 ...

为何把我发的帖子标题是求助司法公平正义己有100多人看了的帖册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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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10:3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我的手机号码是1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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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08:5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法治在线》广受观众喜爱
梅州日报2015-05-0609:29
  梅州网讯日前,由丰顺县司法局、县普法办和县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普法专题栏目《法治在线》受到该县观众追捧,对该县营造法治氛围,改善法治环境,全面推进法治丰顺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该栏目主要是以案说法形式播出,重点介绍全国各地的典型案例,并由律师或法律界专家等进行综合分析点评,以此警示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运用法律维权。(徐珍珍卢胜文谢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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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200名人涉嫌性侵儿童包括政客和音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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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2 08:0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司法部门反而把法律语言当作儿戏,证据显示已成铁证,那能任意涂抹,法律法规载入史册就会留痕。

梅州兴宁检察院把法律当儿戏,任意践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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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5:0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有这么傻的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吗????

还真有!不过不是傻,是怕被群众发现其暗箱操作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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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5:0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有这么傻的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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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5:0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开会叫大家不要去上A8网浏览”的校长有:现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的杨清泉,据说其实接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的旨意下令禁止学校教师不准上A8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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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08:4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司法部门反而把法律语言当作儿戏,证据显示已成铁证,那能任意涂抹,法律法规载入史册就会留痕。

梅州兴宁检察院把法律当儿戏,任意践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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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09:0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5/2 09:18
兴宁检察院把校长妻子举报到省检,市检,市纪秀指认杨贵祥严重贪污铁证压案不查,甚至多次阻挡,吓唬律师同 ...

联合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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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9 08:3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以法形式来压制,强迫正义成犯罪,是人性权利缺失,法律提昌保障人权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处罚没有享有自由权的人的责任,就是专制,面对监用自由权负有责任者的放纵和包庇,就是徇私枉法,校长举报出纳杨贵祥是维护正义,出纳是为一已私利报复敢于检举其而告密,出纳杨贵祥真正贪腐败道德,兴宁检察院放纵同包庇真正贪腐出纳杨贵祥,严重惩罚维护正义校长,就是宣传反腐负面材料,会使人人自危相互猜凝的阴暗效应,如果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合法,都淹没在集体沉默中就是没有正义感,没有责任感校长敢于检举出纳杨贵祥其任意贪污,难道是兴宁检察院引导吸引别有用心之人为了争权夺利而践踏正义的棋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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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09: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纪委首先利用职位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怂恿包庇真正贪污犯坪洋小学原出纳杨贵祥,反腐效应扶持长期在坪洋小学任出纳期间任意贪污十多年贪污金额几十万杨贵祥,打击敢于对抗正义校长,使用知法犯法手段欺压正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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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14: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笑看你表演 发表于 2015/5/17 10:09
怎么说啊?天下乌鸦一般黑,继续上诉,最好连带办案人员一起上诉,如果你是冤枉的,这样才有威慑力!

材料已在省高院审理中,我不会放弃,更不会放任执法犯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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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7 10:09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说啊?天下乌鸦一般黑,继续上诉,最好连带办案人员一起上诉,如果你是冤枉的,这样才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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