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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田路超市调和油大降价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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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早就知道了,几年前都开始不用金龙鱼、鲁花、福临门等的“调和油”了——原因:它们都是“转基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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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去看看这些油:转基因的,注解都是很小的字!而且写在边角上,几乎看不到。非转基因的油呢?老大老大的字写在显眼之处!
凭这一点,大家就可以知道了,转基因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是好事,“转基因”字样,也可以大大方方的写到显眼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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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敢拿家人和后代的健康来做赌注!建议50岁以上的老人,或是不打算生孩子的人去试试。不建议未婚育青年和孩童参加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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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公布的“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此项转基因试验违反了相关规定、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人已被撤职。上述机构为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众致歉。
       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其网站对“黄金大米”一事进行情况通报。通报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25名儿童于2008年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黄金大米”米饭是由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中国疾控中心、浙江省医科院和湖南省疾控中心对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称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监管,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教育。
      三名当事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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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试验对象为80名儿童,随机分为3组,其中1组25名儿童于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米饭,其余时间和其他组儿童均食用当地采购的食品。
“黄金大米”米饭系由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6月2日午餐时,汤光文等人将加热的“黄金大米”米饭与白米饭混合搅拌后,分发给受试儿童食用。
2008年5月22日,课题组召开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但没有向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说明试验将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现场未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仅发放了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该页上签了字,而该页上没有提及“黄金大米”,更未告知食用的是“转基因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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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查清确切事实,中国疾控中心派人专程赴美国塔夫茨大学和NIH调查了解情况。根据两个单位提供的实验有关文件和样品,进一步证实了上述情况。根据塔夫茨大学有关规定,单一试验项目的伦理审查应每年重审,项目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进行审查。汤光文于2008年在伦理审查重审未完成前,即在衡南县开始了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也正在对试验涉及违反伦理道德的问题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2008年7月,在有关部门获知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我国开展“黄金大米”试验的信息,对该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隐瞒事实,谎称研究工作还没有进行,但实际上现场工作当时已经结束。在本次调查中,荫士安、王茵等隐瞒主要实情,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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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掀起强烈舆论风暴的“黄金大米”事件,终于被证实了——孩子确实被用来作为转基因大米的试验对象。        “黄金大米”3名幕后当事人已被相关单位撤职,中国疾控中心等几家责任单位也公开道歉,这起事件留下的深刻教训,值得长久反思。  
          首先,对于有些科研人员来说,他们站在科研的最前端但是却没有最起码的科学精神,他们做出这种无视规章制度、无视伦理道德,仅仅在利益的驱使下打着科学研究的旗号就将无辜的孩子作为实验对象的行为,是一种十分恶劣的污职失职行为。即使那些孩子吃下的“黄金大米”,是“无害”的,这种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以及科研的学术道德,同时伤害了人们的情感伦理,触犯了公共责任的底线。   
         其次,对孩子和家长来说,“黄金大米”试验,剥夺了他们最起码的知情权,他们根本就不知道那是转基因产品,这种做法,极大地威胁到人的健康和安全,侵犯到公众的人格与尊严,最终只会给受害者留下长久难以祛除的阴影。

         造成这起恶劣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利益的驱使。“转基因水稻”本身包含着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这种“黄金大米”一旦试验成功被大规模生产,整个世界粮食行业与产业都会发生改变,牵动的利益难以估量。而“黄金大米”试验,相关政府单位和科学机构也可能从中获得利益。那些从事此项科研的执行人员,目标指向则是学术利益,目前在国内,发表论文的级别和数量依然是评定职称等的重要标准,许多国外机构或以巨额项目资金,或以国际权威的知名杂志共同署名发表论文,对一些专家学者进行利诱,使他们在这些项目面前丧失了理性,为了名和利铤而走险。此外,这项试验相关的当地政府部门和学校,也都可能存在着特定的利益诉求。   
          第二,监管的缺失。伦理审查是保护受试者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保障科学研究不违背伦理的基本屏障。但是在我国,到2007年,才有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这个试行办法既不完善,同时也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现实中,不管是伦理审查还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科学伦理审查的程序没有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责任没有尽到位,那么出现“当事人私盖的公章就可以轻易骗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也就不足为奇了。   
         “黄金大米”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最大教训是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认真履行相关程序,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点。   
          一方面,科研人员的利益诉求急需肃清。追求学术创新无可厚非,但遵守科学精神是开展试验必须恪守的前提,它不仅要求科研人员严守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还意味开展每一项试验都要尊重科学、遵守程序、服从规则。只有从源头上肃清科研人员的利益诉求,人体试验也就变成了无根之木。   
         另一方面,审查制度尚待规范。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开展时间较短,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审查出现漏洞的原因,更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只有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并加强对科研的监管才能为更多真正造福于人类的科研项目提供保障,也才能为更多的人民大众分享到安全、有效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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